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政府咋能让人信不过(广角)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2:23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记者 包蹇

  从7月1日起实行的《行政许可法》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意味着政府内部政出多门、不利后果不应让百姓承担。嘉兴嘉北乡一些市民据此状告乡政府

  嘉兴市北,嘉北乡昌盛路边,一长排五层小楼俨然像个小商业街。仔细看,却有几栋被拆得只留个空架子,有一户内还停进了大卡车,破败不堪。

  “政府让盖的房,谁知成了这样”,申屠松林、李淑英、欧连根等14个业主一脸疲惫。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个固有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朝令夕改。于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中,这一原则已成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写入该法第八条。

  “政府咋能让人信不过”———嘉兴昌盛路14户也以此为据,状告政府。他们历时漫长的纷争,也许可算《行政许可法》在实施前的一场艰难预演。

  政府让盖的房,违法

  事情从8年前说起。

  1996年,原嘉北乡政府征用约10亩土地,拟建农贸市场,未成功。于是动员当地富裕农户来买。每亩10万元,14户人家买下了。1997年1月,乡政府为每户办出《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上写明———用途“商服”(商业服务业)。两年后的1999年,1万多平方米的一排楼房建成。

  这些业主后来在状告市政府、市建设局的诉讼中指出:乡政府在动员时承诺,全部土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由他们包干;放样建房时,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城建局局长、嘉北乡分管乡长、乡土管办、城建办都到现场定位放样。

  嘉北乡后划归嘉兴市经济开发区管理。2000年9月、10月,嘉兴开发区拆违办公室两次通知,这些房子没有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属于“拆除违章”的对象。如果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回购协议”的,可以获得每平方米700元左右的补偿,否则将强制拆除。

  在“强制拆除”的种种压力下,业主陆续签约。据了解,昌盛路属于三类地段,同类地段住宅市场价已超过3500元,商业用房则六七千元。类似地块的土地价格每亩如今也超过200万元。

  随后,他们觉得很不合理,于是联合向嘉兴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未被受理。

  2003年3月,开发区拆违办及城建分局再次发出限期拆违通知,要求他们履行协议自行拆除,并承诺落实房源一套。有两户拿到房源,但仍有几户拒绝。几天后,拆违办将6户拒签者的房子拆得四面通风,有的楼板从一楼到五楼全被打通。

  心有不甘的业主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嘉兴市政府5月作出复议决定:拆违办和开发区建设局没有进行拆违的主体资格,原限期拆违通知撤消。

  状告政府不作为,胜诉

  在拿到复议决定后,14户直接向市政府、市建设局要求补办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据他们称,建房以来,他们一直向乡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求补办有关手续,但有关部门既不答复也不办理。这一次,他们依然未获得答复。

  这一事件,也引起了国内行政法专家的注意。国家行政学院教研部主任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等专家认为,由于缺乏规划等许可,这些建筑物存在瑕疵,但不是实质上的违法。且该瑕疵是规划管理机关失职造成的。

  2003年7月,14户向嘉兴市中院提起两场行政诉讼,分别告该市政府和市建设局不作为,要求他们发放规划证和房产证。

  他们认为,按照《规划法》的规定,发放土地证必须先有规划许可,规划许可是土地证的前置程序。那么,有了明确用地性质的土地证,规划就肯定已获审批,应给他们补办。但建设局在答辩中认为,他们从未收到其发证申请。

  “政府不管政出多少门,对群众而言,它是一个整体,只有统一的政府行为。政府内部意见分歧、行政行为过错政出多门,不能让百姓承担不利的后果。”代理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有西律师认为,乡政府为繁荣昌盛路,努力促成此事;土地局代表市政府发了证;但建设局、开发区、城建分局则完全不同意,又不明讲,而是采取刁难群众的做法。这种内部扯皮,是政府内部过错。

  因此,在告建设局的同时,他们只有一古脑儿,将各个部门的共同上级———市政府告上法庭,才有望消除扯皮。

  2003年9月底,嘉兴市中院以“5年来群众从未申请发证”为由,驳回了14户的全部诉讼请求。14户遂上诉到浙江高院。2003年底,浙江省高院作出判决,认定14户向建设局提出了颁证申请,但建设局未予审查、未予颁证、亦无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这一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另外,由于市政府不是发证义务人,该省高院驳回了14户对嘉兴市政府的起诉。

  问题依然悬置,难办

  官司赢了,问题依然悬而未决。

  建设局拒绝发证,理由是规划更改了,这里将变成绿化用地。而在此前,开发区曾称这里要建设“景观大道”。

  建房5年,权属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有6户还被违法拆迁,14户人家仍未心安。5月底,14户以高院判决为依据,起诉建设局要求补发规划许可证,此案嘉兴市中院还未作出判决。

  5月中旬,14户也曾以高院判决为依据,向嘉兴市中院提出诉讼,要求对因违法拆迁及不发证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国家赔偿,一共830万元。6月21日,嘉兴中院出具裁定驳回起诉,认为该14户应分别起诉。14户今天上午已递交了上诉状,他们坚持要求一并审理,还提出了异地审理的要求。(本报嘉兴6月30日讯)

  《华东新闻》 (2004年07月05日 第二版)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中法文化年精彩纷呈
2003年审计报告
马兰-白兰度病逝
盖茨第9次访华
惠特尼休斯顿北京个唱
我国禁产焦油超标香烟
凤凰卫视中华小姐大赛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不良信息举报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