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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者”赢了“重大误解”官司(每天一个精彩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2:44 人民网-江南时报

  日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重大误解引起的汽车买卖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原告张某主张的“重大误解”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尚某返还原告车款15857元。这起因为以“重大误解”引发的官司在镇江当地还十分罕见。

  满心欢喜买下轿车

  2003年1月6日,家住镇江市润州区蒋乔乡的张君与住镇江市中山东路的尚永签订了一份汽车转让协议,约定尚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以352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君。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协议。张君满心欢喜买了一辆便宜轿车,按他的想法,一般轿车报废时间为15年,该车还可以跑近10年,可是同年4月张君进行车辆年检时发现该车原为出租车,2004年6月即报废。这样张君的心情由喜转悲,花3万多竟然买了辆报废车,这也太冤枉了啊。经多方打听原来该桑塔纳轿车是尚某于2002年9月4日从别人手中花28000元购买的,该车出厂日期为1996年6月,并且原来就是一辆出租车。

  协商不成怒上公堂

  张君得知这个消息后感到很惊讶,要求将车辆退还尚某,尚某认为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对此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张某于2003年10月向京口法院起诉,认为尚某故意隐瞒车辆已经接近报废年限这一重大事实,导致对他所购车辆的质量和性质产生错误认识,属重大误解。要求法院判决变更车辆价款,判令尚某返还多付的车价款,并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尚某毫不示弱,当即向法院提出了反诉,他在诉状中称,张某在订立合同时对该车状况是了解的,根本不存在重大误解,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并要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张君申请对该车价格进行评估。经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2003年1月6日的价格鉴定值为19343元。张君对车辆价格鉴定结论无异议,尚某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没有必要鉴定,且鉴定时的车况与2003年1月6日已不同,故鉴定结论也不科学,但其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误解者”赢了官司

  法院在对这起“重大误解”的汽车官司中审理认为,张某跟尚某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法院认定有效,根据汽车报废标准的规定,出租车的使用年限为8年,而非营运轿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尚某称,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原告该车原为出租车,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结合汽车转让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按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应当认定张某所购的车辆原为出租车,且车辆行驶证上也未载明该车为营运车辆,导致张某在订立合同时误认为该车为非营运车辆,还能再使用8年多时间,所以,张某和尚某之间的合同属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张某要求变更协议价格条款,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为,变更于2003年1月6日订立的汽车转让协议中的车辆价格条款,车价款由35200元变更为19343元。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张某车款15857元。

  记者 肖军 朱志鑫 通讯员 韦雷 杨维松

  《江南时报》 (2004年07月05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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