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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也有失业保险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5:16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莉丽 实习生裴睿)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将新产生的失地无业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执行我省现行的失业保险法规政策。据悉,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该制度,在全国尚属首创。我市将于近期制定相关贯彻意见。

  在户口所在地免费办《失业证》

  失地无业农民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因国家征用土地后转为城镇居民,且处于失业状态并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失地无业农民应持失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办理城镇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原则上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办法。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本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计缴10年,从本人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按照国家出资80%、集体出资20%的比例,分别在同级政府建立的征地调节资金和土地补偿费中筹集。领取失保金期限为24个月失地无业农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管理服务等与当地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一致。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地无业农民,持《失业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就业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的手续,就业部门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服务,为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审核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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