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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一面旗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5:26 人民网-人民日报

  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我国亿万劳动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劳动保障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10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我国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坚持民生为本,依法促进就业

  就业是人的生存之本,实现平等就业是劳动者依据《劳动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党中央、国务院从亿万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把扩大就业作为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不断满足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针对中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国情,国家始终将促进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任务,促进了就业总量的增加,基本保持了就业形势的稳定。2003年底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00万人。10年来,我国从业人员规模从6.7亿人扩大到7.4亿人,平均每年增加760万人。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从传统产业分流了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国家制定了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一整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1998年至2003年底,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累计达2800万人,2/3人员实现了再就业。

  ———着力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不断探索城乡统筹就业新途径。以发展乡镇企业为依托,促进农村劳动力在当地就业。2003年,全国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1.36亿人,占农村劳动力的27.8%。实行“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引导农民进城按需有序流动就业。目前,以城乡就业统筹、返乡创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推进西部开发就业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力开发试点工作,正在全国26个省市深入开展。

  坚持制度创新,依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的基本权益和基本生活。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探索,经过多年实践,初步建立了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制度保障规范化、管理服务逐步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实行“两个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得到基本保障。1998年以来,实行了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即“两个确保”,建立了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内容的“三条保障线”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初步形成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安全网”。国家相继出台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方面的决定和条例;2000年出台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2001年在辽宁省进行试点,今年扩大到黑龙江省、吉林省;生育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基本形成,社会保险已覆盖大多数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权益。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5586万,失业保险10201万,医疗保险11239万,工伤保险4711万,生育保险3671万人。

  坚持严格执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为劳动保障领域的各项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10年来,以《劳动法》为主线,先后出台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法》彻底改革了我国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保障了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企业职工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事项,由工会代表或直接推荐职工代表与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职工工资水平稳步提高。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收入的调节作用。目前,全国已经基本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工资指导线,124个城市发布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10年间,城镇职工可支配收入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年均增长5%。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劳动法》对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项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逐步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10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700万户,查处举报案件150万件,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不断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

  《劳动法》贯彻实施10年来,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要清醒地看到,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劳动保障法制观念还没有在全社会得到巩固,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在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尤其是侵害农民工权益的问题比较突出。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今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建立健全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郑重写入宪法。新的形势对《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我们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与时俱进,紧紧围绕贯彻实施《劳动法》面临的新课题和难点、热点问题,大力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条件成熟时修改、完善《劳动法》,抓好《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及工资支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等法律法规起草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争取年内出台。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适时批准国际劳工条约。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工作,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方面的问题,切实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国家长治久安做出贡献。

  《人民日报》 (2004年07月05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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