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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咋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5:5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省劳保厅有关负责人解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问题

  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该意见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形成,涉及面广,更重要的是其中订立的一些制度,为今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作了解释。

  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统一以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适当结余”的原则确定,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原已实行按双基数确定缴费比例的地区,要逐步过渡到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

  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的开设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一律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和基金财政专户。凡在非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的,必须撤销账户;在财政部门结算中心开设综合管理账户将社保基金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的,必须另行开设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账核算。

  个人账户基金的组成及支取

  从2002年1月1日起,我省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均应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号码目前暂用居民身份证号码。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组成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用于职工退休后养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允许继续延长缴费至15年;参保职工死亡的,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基金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法定继承人。

  基本养老金的领取

  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计发比例计发,另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基金累计储存额的1/120(个人账户基金发放完毕为止)。按规定应发放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以外的待遇及补贴,由原单位按原经费渠道支付。

  参保人员退休时,应将档案、身份证明等材料报送社保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养老金标准。因病丧失工作能力办理提前退休的,应同时报送所在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招聘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依法招聘人员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并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招聘人员由聘用单位为其统一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并纳入所在单位的缴费基数缴费,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缴费基数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002年2月底前招聘的人员,目前仍在聘用的,从2002年3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2002年3月1日后招聘的人员,从招聘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从参保之日起计算,不间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招聘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计发比例计发(计发比例的工作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另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招聘人员中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四川日报记者孙琳

  转制或撤、并、重组后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办理。企业单位转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撤销、合并或资产重组的,原单位离退休人员应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并发放养老金。如交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发放养老金,应由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离退休人员现行月发放养老金金额为基数,计算10年发放总额所需养老金,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预缴。预缴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支付,其余相关待遇仍应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原省人事厅,省劳动厅川人发[1995]21号文件委托各地代管的省直和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参加主管部门所在地的相应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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