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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人员共享城镇居民社保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6:27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城市化人员共享城镇居民社保待遇

  如何最大程度地解决宝安龙岗城市化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推进两区城市化进程的焦点之一。为此,市政府经过长达两年多时间的调研,结合我市的实际,出台了《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将城市化人员直接纳入了城市养老保险体系,原村民退休后将可享受每人每月700—800元的养老标准,并同时享受城镇社会医疗保险。

  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

  记者了解到,根据《过渡办法》,城市化人员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工资的60%,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14%,其中,股份合作公司(村)缴纳9%,个人缴纳5%。

  以今年为例,由于上年度我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355元,因此,今年的缴费基数为1411元,单位每月负担127元,个人负担71元,共计198元。在缴纳的14%的养老保险费中,其中的11%将进入个人账户,3%进入共济基金。

  据了解,城市化人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即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额的1/120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基本调节金300元,每年7月缴费基数将随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变化而调整。

  记者从社保部门了解到,领取养老金人员,每年应向社保机构设置的指纹采集地点提供本人指纹予以验证,如果拒不提供的,市社保机构将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待领取养老金人员补充提供后,才继续支付,并补付推迟期间停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同时享受医疗保险

  根据《过渡办法》,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城市化人员可以依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参加我市的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其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城市化人员,将可同时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待遇,而支付标准为月基本养老金的12%。也就是说,这部分人员在生病期间,无论是看门诊还是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要是在规定的基本用药、基本诊疗和基本检查项目范围内的,都可以记账90%,个人支付10%。

  但是,如果合作公司未为所属城市化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是停止缴费的,除了停发该城市化人员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外,其在欠费期间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由合作公司支付。同时,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城市化人员,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补缴年限采用“倒推法”

  根据《过渡办法》,凡是年满18岁,参与股份合作公司分红的村民,都可直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但由于我市原村民原来所缴交的社会保险费,远远没有达到我市城镇居民缴费的标准和年限,因此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

  据了解,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将由区或镇财政和城市化人员分别负担。据悉,市区两级财政将拿出6.6亿元,为已退休的和15年内将要退休但缴费不足15年的村民,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同时,每年还要从两区国土基金总收入中划拨3%-5%,用于弥补村民养老保险共济基金的不足。而由个人负担部分,则可向社保机构申请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在两年内从养老金中逐月还款。

  记者了解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缴费年限,1992年7月31日前参保的,缴费年限要满10年,之后参保的缴费年限为15年。为了让广大城市化人员享受到与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保待遇,《过渡办法》在补缴保费年限方面采取了更灵活的倒推计算方式。即凡于1997年2月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城市化人员,财政将为其补缴10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而从1997年3月到2003年11月期间陆续退休的人员,则按不同阶段补缴10年或15年的保费,而在2003年11月后退休的城市化人员,政府财政将为其补缴满15年保费,以确保所有城市化人员都能达到退休标准,从而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编者按:我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正式全面铺开,成为27万城市化人员热切关注的焦点。近日来,本报接到了来自这两个区的多位读者的来电来信,想更多了解城市化后的社保、教育、公共事务管理、民政、工商等方面的政策与实施做法。为此,本报从今天起将为读者就相关政策问题进行解读。

  作者:本报记者吴凡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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