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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走廊 法院判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9:23 南方都市报

  花钱买走廊 法院判无效

  住户表示并非擅自占用,经物业公司同意并收取费用,物管应赔偿损失

  本报讯(记者虞伟 实习生余文龙)3年前向物业管理公司购买5.8平方米公共走廊的使用权,作为套内房屋使用,现在却被法院判定不准占用,并要求恢复原状,期限为本月7日。淘金路163号淘金雅苑小区占用走廊的住户遇到一个难题。

  物业公司:同意买使用权

  记者在淘金路163号B栋南座了解到,这31层楼共有71家曾经在南北两个走廊的两端增设了一道防盗门,将公共走廊的一部分封入套内。目前约4户已拆除防盗门。

  804房的谷先生向记者出示了2001年2月买“走廊”的依据。当时一些住户认为走廊面积太大,申请买一部分纳入套内面积使用。产权单位和广铁宏威物业管理公司批准了申请,同意住户拥有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同时要求原有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不能随意变更,还要征得相邻住户的同意。有71户人家按要求购买了“走廊”,每户统一买5.8平方米,支付5800元公共面积占用费,作为大楼全体业主共有费用,用于小区绿化等建设,并且每月承担这5.8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

  法院:判决不准占用

  但后来有13位邻居认为,公共空间被占影响了他们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将隔壁13户占用走廊的住户告上了法庭。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拆除公共走廊上的防盗门,恢复公共走廊原状。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认为,上诉人占用走廊增加防盗门,虽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并由物业公司执行收取费用,但并不构成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免责理由,故维持原判。

  业主:物业公司应赔偿

  目前,13位住户接到法院通知,如果在7月7日前尚未自行拆除,法院将派人强制拆除。接到通知的住户觉得挺委屈,他们表示公共走廊不是他们擅自占用的,经过了原产权单位同意和物业公司批准。有的住户为了能充分利用这5.8平方米的使用权,花了不少钱将走廊改为套内面积,怎么现在说拆就拆呢?物业公司虽然要退还收取的占用费,但这笔装修和拆除费用谁来赔偿?许多住户认为,物业公司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报料人:陈先生 报料奖: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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