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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奖金少告卫生局败诉 法官称被告是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告拟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9:23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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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刘佳 通讯员高原)“卫生局有自由裁量权,奖励他3000元是合法的。”近日,越秀区法院对打假线人因嫌奖金少起诉广州市卫生局一案(详见本报6月1日A39版报道)做出一审判决:维持原奖金数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庭上,原告指着报纸的一报道称:“别人举报六合彩就给4万元奖金,为何我的这么少,我要上诉。”

  三年没拿到举报奖

  据原告陈军(化名)诉称,其本是海珠区新港东路一公司员工,负责包装仓库内的商品、装货卸货等,月薪3000元。2001年1月17日,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他的举报,查获了其所在公司的假冒“脑××”、“活××”等保健品一批。依程序,广州市药监局将该案交由广州市卫生局处理。2003年9月,原告向广州市卫生局申请给予奖励。2003年12月31日,广州市卫生局作出书面答复,称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决定给予他人民币3000元的奖励。

  陈军称他举报打假的物品价值百万元,给他3000元的奖励与其放弃工作、冒着生命危险等的付出和风险不成比例,今年4月28日,他将广州市卫生局告上法院,要求卫生局给他5万元的奖励。从举报至今已有3年,他还一分钱奖金没有拿到手。

  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

  本案法官表示,之所以判决维持原来3000元的奖金,是因广州市卫生局作为行政部门拥有自由裁量权,按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19条规定: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5万元以下或者实际收缴罚没款10%以下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但该条例并没有规定何种情况下给予哪一档次的奖金奖励,且目前制假经营者下落不明,没有罚没款,广州市卫生局按照5万元以下的数目标准自由裁量给予原告3000元奖金,合法,应予以维持。

  原告当庭表示要上诉

  原告陈军当庭表示要上诉,他说,奖金数额应和其案值有一定的比例关系,才能显示公平公正合理,如果像本案所说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一方面称给举报人多少元以下的奖励,一方面给举报人1分钱奖励或者不给钱,岂不是伤了举报人的心,谁还举报?

  原告称,因时间问题,他没有选择行政复议来主张广州市卫生局对其作出的决定不合理,直接选择诉讼方式。

  专家:要分清自由裁量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行政法学者余博士表示,其实,《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撤销和变更。如果属于滥用职权,它就是违法行为,法院就可以审查。本案的焦点在于给原告的奖励是否合乎立法目的。目前,如何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何分清自由裁量权和滥用职权之间的区别,是行政机关面临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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