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公共设施用房不再收取增容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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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10:42 东南快报 |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获悉,厦门正式启用了《增容地价计收办法》(修订稿)。此次修订对2002年4月11日颁布的《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计收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符合不再收取增容费的情形由原来的六种情况减为三种;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商品房)用地增容地价的计收公式由区域上细分的方式修订为只根据增容批准的时间,按照当时政府规定的土地收费文件收取等。 据了解,修订后,应交纳增容地价的有以下三种情况:经规划局批准的增容。其中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的建筑面积超出出让(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土地收费凭证的,以及批准文件增加建筑面积的;违反《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增容的,经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同意补办批准手续的;权籍测量发现增容的,包括因施工误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出让合同约定或原收费凭证的,经权籍处登记机构核实的,以及按厦门市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由于原设计建筑面积计算错误,经规划局核实的。 原来应交纳增容地价的三种情况不再收取增容地价。这三种情况为:市政府颁布的土地出让金、配套费收费规定以容积率为2的地面价作为计价基数的,增容后容积率仍小于或等于2;1988年9月16日以前批准增容的划拨商品房;地下车库及地下公共设施用房。 修订稿在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即商品房用地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上,由原来的区域上细分方式修订为根据增容批准的时间进行计算。名词解释 增容地价是指用地者在批准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超出了出让(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土地收费凭证缴费的建筑面积,应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来源:张志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