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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呼唤制度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01:47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行政许可法》是对行政行为进行“革命”、摒除“权力寻租”的一部法律。人们对这部法律出台倍感欣喜之时,心中难免泛起一丝疑虑:在实施这部法律过程中,会不会有抵触、违背的现象发生?

  这并非杞人忧天,有法可依不等于有法必依。要做到有法必依,必须有“刚性”的“问责”制度作为保障。

  有权就要有责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查处过程中,央视主持人“时空连线”该市工商局局长,其中一个镜头给人们印象至深。主持人当时问这位局长是否考虑要引咎辞职。这位局长回答,现在不是考虑引咎辞职的时候,而是考虑如何吸取教训,研究并解决问题。

  这位局长如今已被撤职。但其当时的回答,至少说明这位行政官员在享有权力之时,却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及为此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也说明由于“问责”没有形成制度,一些渎职人员心怀侥幸,在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仍希望蒙混过关。

  根据调查,阜阳劣质奶粉的生产厂家和经营部门一般都证照齐全,而且都是合法渠道而来,生产企业一般都有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这一现象暴露出长期存在的一个怪现状:市场进入很难,而一旦进入,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又缺乏有效监管。一些监督检查常常变了味:或者是打突击战、运动战,敷衍了事;或者借此谋取私利,“年检就是收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成了腐败的温床。

  有权就要有责,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础。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享有权力却不尽责任的现象,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改变。

  明确责任及法律后果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系统的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及应负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为“问责”打下法律基础。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办理,不得“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二是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后,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负有监督与处理责任。

  为此,《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设为“监督检查”、第7章设为“法律责任”,对这两方面的责任追究进行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明确了行政机关对许可的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在建立“刚性”制度

  法律的贯彻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纠正违法来维持的。《行政许可法》已经实施,下一步就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近年来,我省积极摸索实行“责任追究”工作,例如,省工商局、地税局、公安机关相继推出有关“责任追究”制,有的部门甚至提出“连带追究”,不可谓不严厉。但是,这种责任追究带有一定程度的“自律性”,缺乏“他律性”,因而就难以实现追究的“必然性”。近日,重庆市出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这是我国内地第一部以法定化的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问责制”,实际上也是第一次将问责上升为制度层面进行强制规定。

  省监察厅厅长陈履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行政许可法》对监察机关在行政许可中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各级监察机关对此要准确把握,要采取综合执法监察、专项执法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等方式,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要按照《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度,积极推行行政审批问责制度,并加大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力度,以严明的纪律保障《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本报记者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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