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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妇10年吸存4500多万 李艳芳受审当庭认罪,恳求法官判轻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08:4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徐林 贺信)“我有罪,非法吸纳公众这么多钱,我知道我的错误,只恳求法官能轻点判。”法庭上,曾经在增城呼风唤雨的李艳芳对检察官的公诉没有太多辩解,年已61岁的她在做了10年的“代理银行”后,终于在法律面前停风歇雨。昨日,广州市中院对李艳芳涉嫌非法吸纳公众存款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其涉案金额高达4500多万元,涉案人数有175人。

  高息吸存炒汇倒卖香烟

  10年前,李艳芳50岁,那时的她做些小生意,卖点小商品,也经常到某医院去看望她的医生朋友罗某。有一次,李对罗说想要借点钱倒卖香烟,并同意以每个月两分五(2.5%)高额利息还款。罗感觉到有赚头,再加上与李的关系非常好,便同意为李凑钱。也正是从这一次开始,借钱给李艳芳有高息的说法渐渐流传开去,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罗某主动“借钱”给李艳芳,有的人一下子就借了七八百万。而李艳芳也是来者不拒,定利息,写收据,发支票,做账本,俨然开了一个小银行。

  在借款过程中,李艳芳对借款人许以一分五到三分不等的月利息,并承诺每个月都将利息还给借款人,以高回报、低风险来吸引人们借钱给她。某种程度上,借款人已经把自己当作“储户”,把李艳芳当作“银行”。如此操作,10年来,李艳芳累计涉案资金达到4500多万元。据李艳芳说,绝大多数“储户”的本金都没有归还,但利息绝对是按月交付。对于吸纳资金的用途,李艳芳表示,头几年主要是倒卖香烟,后来就开始炒港币。

  受害人违法被告请求轻判

  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有多个“储户”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李艳芳诈骗钱财。7月22日,李艳芳被增城警方正式逮捕。检察机关认为,1993年1月至2003年6月间,被告人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先后通过罗庆苏、廖月梅等人向社会群众170余人以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000余万元,用于炒外币等非法活动,至今无法归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法庭辩论中,李艳芳及其辩护律师对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没有疑义。但辩护律师指出,从主观上讲,绝大多数的“储户”都是主动找上罗庆苏等联系人间接在李艳芳处存款。“储户”们明知收取高额利息是犯法行为,但仍主动同李艳芳联系,可以说,“受害人”也是犯罪人,是自己加害自己,这与主动引诱犯罪是不同的。其次,李艳芳归还了一部分款项,虽然是以利息名义归还,但由于“储户”的违法借款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归还利息与归还本金的认定还有待商榷。甚至个别储户仅仅存了七八万元,而拿到手的却有20多万。辩方希望量刑时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到这两个问题。

  专家忠告:私下存款风险高

  针对“储户”行为的法律保护问题,有专家指出,在这种存款中,“储户”的本金依然受法律保护,应予以追回。但“储户”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归还的利息部分应算作本金。而且,“储户”本身的存款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同样是违法的。群众应该提高法律意识,认识到这种私下存款的违法性和高风险性,不要贪图小便宜,致使自己倾家荡产。另外,这种大规模的吸纳公众存款长达10余年之久也充分说明了地方金融监管的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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