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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取向改革是必然选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13:30 贵州日报

  金黔在线讯新中国成立以来,粮食流通体制演变,经历了1949年至1952年国营商业领导下的粮食自由购销阶段、1953年至1984年高度集中的粮食统购统销阶段、1985年至1998年5月粮食购销价格“双轨制”阶段和1998年6月至2004年6月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新阶段。

  历史地看,每一种体制都有客观必然性。但是,从1953年到1984年实行的高度集中的统购统销体制,为中外历史所仅见,严重束缚社会生产力发展,成为制约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改革开放以来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都在于突破统购统销的体制,进而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以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改革的取向是粮食购销市场化。但是,从总体上看,进展缓慢。

  从1998年以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坚持政企分开、中央和地方责任分开、储备和经营分开、新老财务账目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措施是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但实践的结果是,敞开收购的粮食实现顺价销售困难,粮农受益较少,并未达到预期目的,究其原因,一是强化行政干预,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由于保护价制定权在省级政府手中,权利与承担责任是对称的如果保护价过高,其亏损将由当地财政负责弥补,而省级政府并不想背过多的财政包袱,结果保护价尽量压低,其标准是财政不亏也不赚,这就使保护价失去了保护农民利益的意义。粮食收储企业垄断收购渠道,堵死了农民多渠道销售的途径,使农户在流通环节的利润被粮食企业所垄断;由于只有一个收购主体,农户只能被动接受粮食企业的价格、等级,农户在与粮食企业的谈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统一收购与顺价销售也演变成粮食企业挤费用、弥补亏损的机会。国有粮食企业由于在政策保护下有权根据收购成本、费用、利润目标自定销售价格,使得加强企业管理、降低管理费用、弥补以前亏损变成一句空话。由于粮食企业垄断了收购和销售渠道,其加强管理、降低费用的积极性不高,而管理费用、仓储费用、利息费用又可以作为合理的费用计入成本,用顺价销售收入弥补,这必然抬高顺价销售的价格。个体商贩受高利的驱动,能以高于收储企业的价格收购,再以低于顺价销售的价格销售,所以农民愿意把粮食卖给个体商贩,消费者也愿意购买其低价粮,另外,粮食市场管理不严,个体商贩有广阔的经营空间,导致顺价销售和垄断收购渠道的制度环境被破坏。二是对粮价保护的间接性使保护效果难以显现。从操作者看,不是政府对农民的直接保护,而是通过粮食收储企业与农民发生关系。从补贴方式看,不是政府直接补贴农民,而是把市场价格与保护价格之间的差额补给粮食收储企业,由粮食收储企业再对农民进行保护。从保护价格的支付方式看,是一次性支出方式。保护价格间接性支付的优点是便于操作,减少政府的管理成本。一次性支付的保护方式使农民丧失了在政府收购以后获得当市场价格超出保护价格时带来高收益的可能性。三是政策成本分摊不合理。规定1993年至1998年的亏损由地方财政在一定年限内消化,并用企业以后的盈利来弥补,运作的结果必然是把本该农民得到的好处又通过政策收回去。风险基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也使本已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难以承受,这部分支出同样要落到农民的头上。

  目前,我国已全面进入市场化改革深入阶段。路径的选择具有不可逆性,市场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作为粮食生产者的农户和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企业,都不愿放弃在市场经济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粮食商品完全通过国家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农户作为粮食供给方没有自由交易的权利,国有粮食企业作为粮食经营企业没有商品定价的权利,是与市场化相背离的,矛盾不可避免。市场取向的改革是必然选择。

  作者:徐锡广 来源: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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