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村委会两告镇政府有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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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16:31 人民网 |
人民网太原7月6日电记者安洋报道:新的村民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后,由于不能支配印章,导致正常工作无法进行。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追缴、移交印章,几经交涉无果后,山西长治县荫城镇峰上掌村村委会将荫城镇镇政府告上法庭,与“婆婆”对簿公堂。日前,此案已由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终审判决责令荫城镇政府10日内向旧村委追缴行政、财务两枚公章,并向新村委移交。 2003年3月,长治县荫城镇峰上掌村进行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后,上届村委未向新村委移交印章及账务,新村委几次要求镇政府追缴、移交账务和公章,但镇政府以“村账乡管”为依据,拒绝移交账务。同年6月,村委会把镇政府告上了法庭。12月,长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长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04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18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经法庭审理查明,荫城镇镇政府在换届选举后,没有追缴、移交公章及有关财务手续的事实客观存在。法庭认为:村委会要求镇政府履行返还账务和追缴公章的法定职责于法有据。镇政府依据省委、省政府“两办”1998年11月24日所发的《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财务“村账乡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效力上不及2002年9月颁发的《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2002年7月中办发[2002]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做好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故依法支持荫城镇峰上掌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撤销长治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责令荫城镇追缴公章移交给新村委会,责令荫城镇政府返还有关财务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