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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的追捕不可无界限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2:06 新京报

  江西省有关部门近日向社会公布了原上饶市市委书记余小平自杀案的调查结果。余小平所犯“罪行”是严重的,严惩之大快人心。但具体到这份通报结果的一些内容,却让人感到了与建设法治社会不相称的气息。

  在这份通报中,有关部门列举了多个余小平的道德问题,除嫖娼行为外,还提到了余小平与一名女子的婚外性行为,其内容之详细,余小平周围的人不难判断当事人是谁。

  法治与人治相比,就是法律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大,法律所能保护的人群也越来越广。在人治社会中,法律只保护少数特权者,而当一个社会向法治过渡时,多数人会首先成为保护对象。而到了真正的法治社会,包括非主流人群的少数人,也将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

  作为一名党的干部,余小平当然应该洁身自好。不过,生活作风问题既出,如何对待却需要慎重。宪法和法律已经明确了保护公民的人格和隐私权,余小平虽然已自杀身亡,并且可能存在更多的违法事实,但这并不代表他的人格和隐私权可以被漠视。更何况,这份通报还涉及到可能并没有涉嫌犯罪的其他公民。

  这份通报的措词也很让人忧虑。像“败坏”、“糜烂”、“自绝于”这种词句,很大程度是从人格上对一个人进行打击。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隐含的意义是所有人的人格都应得到尊重。这样才能确保每个人都得到公平对待,即便对那些有可能或者已经沦为罪犯的人,也应保证他们不会受到法律以外的污辱。

  法治社会的一条原则是,任何对“恶”的追捕都是有界限的,以确保不伤害“善”,哪怕是“恶人”心中仅存的“善”。从保护少数人到保护多数人,是法律的进步,也是符合民意的。可要做到保护包括少数人在内的所有人,就是一种意识上的飞跃,但又是迈向法治社会最难的一步。余小平这样的官员固然是社会舆论谴责的对象,可如何保护他的权利,却也是对社会进步的一种考验。

  江新(北京记者)

  相关报道见今日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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