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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为企业家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2:54 中国青年报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兼理事长、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副主席陈兰通日前呼吁:为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有必要对企业家进行立法保护。譬如制定《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陈兰通的主要理由是:企业家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和压力,对待企业家,社会要减压与保护相结合。(《中国青年报》7月5日)

  如果单纯地站在企业家立场上看这个问题,似乎很有道理,企业家对国家经济有突出贡献,专门立法保护他们的权益好像并无不可。但是,如果将此事放在整个中国立法大背景下考察,就会发现这种提议是非常不适当的。

  我国目前的立法中,确实存在为特定人立法,提供特定保护的情况,比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国家之所以这么做,因为这些特定的主体是生活中的弱势群体,他们自我保护能力差,他们的权益极易受到不法侵害。为他们立法并提供保护,是符合社会正义原则要求的。

  我们还有一种立法,是与职业群体有关的,比如《教师法》、《医师法》、《律师法》等等。虽然这些法也对某一职业群体的权益进行规定,宣布对其合法权利进行保护,但是立法主要目的不在保护,而在于管理与规范。原因是这些职业比较特殊,绝大数有职业资格限制,而且通常都由国家工作人员充任。国家立法对这些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可以实现规范整个行业的目的。

  相对而言,企业家并不具备上述特征。首先,企业家不是社会弱势群体,不仅如此,企业家因其经济优势,在社会上往往占据强者地位,维护实现自己权益的能力比较强。其次,企业家即便是一种职业,但绝对不是特殊的职业。任何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无须经过职业资格考试,只要投资办企业就可以成为企业家。再次,我们现有的法律,例如民法、商法、合同法等调控经济的法律比较完备,对企业家的合法经营权提供了很周全的保护,再为之立法,可能造成重复立法,浪费立法资源。

  当然,企业家虽然比较强大,但是也会受到侵害,比如受公权力的不正当挤压,受不法官员的欺负,受恶势力的敲诈等等不一而足。但是,解决这些问题,是有法可依的,这些问题都在宪法、刑法等法律的调控范围之内。换句话说,企业家的这些权利,还没有突破公民权利的范畴,这些问题不只企业家,其他公民也会遭遇到。因此,法律作了普遍性规定,并进行普遍性调整。

  与企业家相比,世上还有许多人、许多群体,无论地位、能力,还是生存状况远远赶不上企业家。比如农民、打工者等等,他们面临的生存风险和压力,远非企业家能够相比。企业家不仅有经济实力,也有代言人,他们的声音往往会受到社会重视。如果《企业家权益保护法》真的先于《打工人员保护法》等保护弱者的法律出台,我想这不仅是立法价值选择的失衡,更是社会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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