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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航班补偿”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2:54 中国青年报

  自从国家民航总局对各航空公司提出航班延误应当有补偿标准以来,“航班补偿”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人们期待中,中国首个航班延误补偿标准———深圳航空公司的《顾客服务指南》终于出台。对此,人们仍是议论纷纷。比如,为什么是“补偿”而非“赔偿”?为什么“上封顶下不保底”?等等。对此,我想谈一下看法。

  首先,人们要明确“航班补偿”规定是航空公司的服务承诺,而非法律法规。在消费领域,关于服务承诺,往往要以经营者或服务者的自身因素为依据。而且,服务承诺往往是以格式合同的方式提出的,其中不乏“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霸王条款”。但是,服务承诺和法律法规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出现纠纷后,如果消费者同意按服务承诺解决问题,服务承诺就有效力,反之无效。服务承诺并不具有法律法规的强制力,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寻求其他解决途径。“航班补偿”规定也是如此,出现了航班延误情况,并不是由“航班补偿”规定一锤定音的,乘客如果不满意,可以依据民用航空法及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航班补偿”规定并不能简单地理解成不利于乘客。由于规定使用了“补偿”而非“赔偿”,又“上封顶下不保底”,所以有人便指责该规定不利于乘客。其实,像“航班补偿”规定中的这种做法,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也是经常见到的,像消法中的“一加一赔偿”就是个“上封顶下不保底”的规定。所以,这些问题不是“航班补偿”规定的硬伤。当然,乘客中确有因为航班延误而耽误大事的,但这并不表明“航班补偿”规定不能弥补所有乘客的损失。

  再次,没必要非把“航班补偿”规定上升到“人人遵照执行”的法律层面。其实,国家民航总局没有直接进行“航班补偿”规定,而是要求各航空公司自己来规定,就表明这样的“航班补偿”规定,连整个行业的规范都不是。有人提出,制定这样的规定应当允许公众参与,比如进行听证,至少也应该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当然,这个主意不错,但并不解决实质问题。因为依此制定出来的标准,同样不可能使每一个乘客都满意。毕竟“航班延误”对每个乘客的影响是不相同的,怎么可能执行同样的标准?而且一旦将“航班补偿”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赋予该规定某种强制力的话,其实并不利于对乘客个体利益的保护。

  人们之所以对“航班补偿”规定期望过高,是把它当成法律法规看待了。正确的解读应当是,“航班延误”给乘客造成了损失,乘客本来就可以依法解决,而“航班补偿”规定或者说承诺的出台,是给乘客提供了另一条解决问题的渠道,让乘客多了一个选择。这应当是一件好事,我们没有必要过多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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