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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名打工兄弟有点烦(帮你讨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3:39 人民网-江南时报

  去年5月份南通地区53名农民,满怀出国‘淘金’梦与启东吕四欧亚国际劳务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出国打工的协议,每人交纳了6000元不等的出国费用。然而,原定两月后便可赴越南打工,但农民们一直盼到现在,出国的事儿仍是遥遥无期。无奈,他们去该公司讨要钱款时,劳务公司一再搪塞,以至于现在人去楼空。感觉被诈骗了的劳务工向警方报了案。警方却不予立案,认为该案是一起合同纠纷引起的经济犯罪,不是诈骗案,所以不予立案。

  交了钱却出不了国

  “出国劳务费交了,护照也办好了,可一拖再拖,钱款没了,劳务中介失踪了,出国‘淘金’梦也化为泡影了,你说这事急不急人?”昨天,家住通州市川港镇斜桥村村民朱建平和海门市三阳镇村民黄飞非常气愤地来到本报向记者述说他们所遭遇的“痛苦事”。据朱建平反映,去年5月19日,他在启东吕四欧亚国际劳务有限公司门口看到,该公司打出“招聘赴越南300名建筑劳务人员”的招工简章,当时,他就预先交了200元做泥工报名代办费,过了半个月,他又向该公司交纳了5800元打工报名费,同时,双方还签定了《自愿应聘协议书》,欧亚公司做出承诺,如因欧亚公司的原因造成劳务工7月份不能按时出国,一切损失由欧亚负责,并全额退款。朱建平告诉记者,当时还有海门、启东、通州、如皋等地的50多名农民和该公司签定了协议。

  想讨钱又找不到人

  由于迟迟未能按合同履行,他们多次与欧亚公司进行交涉一直没有说法。之后,欧亚公司干脆人去楼空。无奈,他们向启东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了案,今年4月27日,启东欧亚国际劳务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启东经侦大队又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2004年5月20日让未出国人员出国,如不出国,退还人员费用。然而令农民们很“痛心”的是,5月26日,他们得知,与劳工签定合同的镇江四建声明:该公司承建的越南福山水泥厂工程已完成大部分工作量,赴越南地区已不再需要人员出国。至此,出国“淘金”梦彻底破灭了。然而,他们当初每人交纳的几千元出国费用却无法追回。

  警方:不构成诈骗要素

  钱交了,出国“淘金”梦破灭了,再加之中介又突然失踪,导致钱款无法追回,劳务工报了案,启东公安为什么不予立案,法律依据何在呢?

  据启东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调查此事的高辉斌大队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年3月15日,他们接到该案后非常重视,并立即派人介入此事调查,并形成了《欧亚国际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劳务输出问题的初查报告》,报告显示:由于欧亚国际劳务有限公司不具备直接对外输出的资质,因此,该公司在有直接从事境外劳务输出经营权的镇江外贸集团中天国际经济合作公司的委托下,替镇江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南通地区招聘赴越南建筑工300名,同时,双方还签定了一份《委托招聘协议》。去年5月至9月,欧亚国际劳务有限公司只招收了79人。去年10月29日,有26人曾被送往越南工地,但因与用工方产生矛盾,只干了60多天,这批劳工就被用工方打发回国了,剩下的还有53名劳务工之所以没能按时出国,主要原因是第二期工程图纸没有到位及工程慢还没有启动,因此,这53人要等一些时日,才能出国打工。

  欧亚国际劳务公司收了出国的费用,没有出成国,反而关门跑掉了,这是否是诈骗呢?警方又为何不予立案?”高辉斌大队长解释说,从他们调查情况来看,不予立案主要基于两点原因:一是镇江四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接越南福田日产5000吨干法水泥土建工程客观存在;二是启东市欧亚国际劳务公司招聘79名赴越南劳务人员,是在有直接从事境外劳务输出经营权单位和承建施工单位委托下进行的,因此,出国劳务人员遭遇的问题,是因镇江四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违约而引起民事经济纠纷,不属于经济犯罪行为,同时,经请示南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或启东市公安局法制办,一致认为此案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欧亚:不接受采访

  那么,出国劳务工辛辛苦苦赚的血汗钱就这样打水漂了吗?欧亚国际劳务公司该不该退回劳务工的中介费呢?随后,记者致电给欧亚国际劳务有限公司一位姓施的负责人,等记者表明采访意图后,对方称,打错电话了。当记者再次电话连线该负责人时,他告诉记者,“我只是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员,你想了解的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当即提供该公司法人代表的联系方式。”然而,记者根据对方提供的号码打过去时却是空号,再拨打姓施的手机时却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律师:属于合同纠纷

  那么,该案究竟是经济诈骗还是合同纠纷?对此,南通市中兴律师事务所王建新律师指出,从刑法角度讲,诈骗案件有其构成的主体依据,即看是否虚构夸大事实、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有履行能力等,从这起事件来看,招工单位是事实存在的且招工单位的目的明确,因此不构成诈骗要素。事实上,是因为招工方未能履行合同而导致几十名劳务人员不能如期赴境外打工,因此,该案是一起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可以通过协商,要求违约方退还所有钱款,同时还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协调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讨回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陆海龙 李志华

  《江南时报》 (2004年07月07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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