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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3:43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 (记者 陆海龙罗丹)昨日记者获悉,根据2004年3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南通市对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

  根据调整后的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南通市各地最低工资调整如下:

  南通市区:500元/月

  启东市:500元/月

  通州市:500元/月

  海门市:500元/月

  海安县:440元/月

  如东县:440元/月

  如皋市:440元/月

  二、调整最低小时工资

  南通市区:4.2元/小时(原3.8元/小时)

  启东市:4.2元/小时(原3.8元/小时)

  通州市:4.2元/小时(原3.8元/小时)

  海门市:4.2元/小时(原3.8元/小时)

  如皋市:3.7元/小时(原3.3元/小时)

  海安县:3.7元/小时(原3.3元/小时)

  如东县:3.7元/小时(原3.3元/小时)

  三、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支付并向有关机构缴纳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新闻索引

  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4]14号)

  根据2004年3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的规定,今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620元/月(原540元/月)

  二类:500元/月(原450元/月)

  三类:440元/月(原390元/月)

  四类:360元/月(原320元/月)

  (二)调整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5.2元/小时(原4.6元/小时)

  二类:4.2元/小时(原3.8元/小时)

  三类:3.7元/小时(原3.3元/小时)

  四类:3.1元/小时(原2.7元/小时)

  《江南时报》 (2004年07月07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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