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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缺失的是什么(百家之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5:32 人民网-人民日报

  常宁

  震惊全国的沱江特大污染事故发生仅仅2个月,沱江再次被严重污染。从5月2日开始,沱江资中文江段出现大量死鱼。据悉,4月13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四川省政府关于沱江污染事故的情况报告,责成省政府严肃处理责任人,并认真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然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建议之声犹在耳畔,沱江再次被污染。让人心痛的不只是沱江的生态环境接连遭受重创,更让人心痛的是人大监督在沱江污染面前竟显得如此苍白无力,几成一纸空文。事实上早在1992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就作出了关于治理沱江的决议,要求到2000年底还沱江一江清水,四川省人大每年都听取沱江污染治理情况的汇报,组织执法检查,但这些都没有阻止住污染事故一而再地发生。站在人大角度看这个问题,答案只有一个,就是人大监督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建立至今已经50年了,50年的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完善。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多项监督权力,调查、视察、执法检查,还有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等等。但在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从未使用过,人大监督的作用和效果不能让人满意。

  这里边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没有把监督定位在刚性监督上,狭隘地理解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担心监督会影响“一府两院”的工作,怕监督会造成人大的“越位”,监督中满足于听听汇报,搞搞调研视察,满足于一般性地提提意见建议,对“一府两院”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缺乏主动监督的意识,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缺乏把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落到实处的有效机制和实际行动,致使监督行为常常流于形式,不能解决问题。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其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就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就要求人大监督必须坚持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健全完善监督工作机制,面对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其监督必须是刚性的监督,必须是具体的、实际的行动,而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书面上。

  《人民日报》 (2004年07月07日 第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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