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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5:34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编辑同志:

  我与张某是同事,今年初评定职称时,由于名额的限制,竞争很激烈,张某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采取张贴小字报的形式,贬损我的名誉,致使我的家庭矛盾重重,丈夫要与我离婚,我的精神几乎崩溃,严重影响了我的工作与生活。单位查清事实后,张某仍然一意孤行,拒不认错。我想提起民事诉讼,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有人建议,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请求的高一点。请问: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读者:晓荷晓荷同志:

  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会上普遍关注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人民法院审判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比较统一的操作方法,避免了司法不统一的现象。《精神赔偿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致害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何谓”“严重后果”,主要看行为人是否破坏了他人的精神健康,实施了肉体损害,造成了受害人伤残或死亡结果。这种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

  审判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认为,诉讼请求的数额大,法院虽然不能全额支持,也会支持大部分。这种“打折”心理,是要不得的,这样做,只会增加自己的诉讼费负担。那么,如何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呢?《精神赔偿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官朱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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