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只“封顶”不“保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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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6:41 深圳商报 |
国内首个航班延误补偿方案已出台,看了这第一条,我立马感到有点失望。“补偿不超过票价的XX%……”——为什么只有“不超过”而没有“不低于”呢? 很显然,这是一个自利的规定。航空公司单方面为自己必须承担的责任设定了最高值,却没有给旅客一个最低的保障。由于补偿的主动权在航空公司手里,按照这样的规定,航空公司即使只补偿1%也是合规的。而旅客如果申请补偿,就不能不考虑成本。根据民航总局日前发布的规定,航空公司的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这意味着抵达目的地再要求补偿的旅客必须付出较高的成本。如果耗时费力申请补偿,最终只得到几十元甚至几块钱的补偿,可能连电话费都不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认为,只“封顶”不“保底”的规定就属于此类的格式合同。从公平的角度讲,航班延误的补偿标准最应该设定的是下限,因为只有“下限”的存在,才能让旅客对补偿有一个基本的预期,同时也才会对航空公司有真正的约束力。(《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