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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制改签劳动合同被告上法庭 金泰公司赔给员工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9:2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梁宇 通讯员/陈笑尘)日前,一起因企业改制、合资时引发的劳动争议系列案在佛山中院终审尘埃落定,20名被改制后的企业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企业员工获得了赔偿。

  法院判决顺德金泰某有限公司、谢建雄等5人、德胜集团按其应承担的比例向伍旺兼等20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50余万元。

  企业拒签无期限合同

  伍旺兼等20人原是顺德市德胜某有限公司(下称德胜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3年4月30日。2002年4月,德胜公司与美国的金纳科技亚洲控股公司合作经营顺德金泰德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金泰公司成立后,全部接收了德胜公司原有员工。

  2003年3月31日,金泰公司向伍旺兼等20人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续签劳动合同。2003年4月29日,金泰公司发给伍旺兼等20人《劳动合同书》,在原岗位和待遇不变的情况下提出续签1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伍旺兼等20人于2003年5月10日前将签署后的《劳动合同书》交给金泰公司。

  伍旺兼等20人工龄均为10年以上。2003年5月10日伍旺兼等20人向金泰公司提交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合同条款修改意见的书面要求,但金泰公司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未能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伍旺兼等20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直工作至2003年5月15日。金泰公司于2003年5月16日发出公告,以伍旺兼等20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作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

  其后,伍旺兼等20人要求金泰公司按规定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生活补助费,经协商解决未果,于是诉诸法院。

  员工获赔5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所以,伍旺兼等20人在德胜公司的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在金泰公司的工作时间内,故他们的工龄均为10年以上。

  伍旺兼等20人先后与顺德电机厂、德胜公司及金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几个用人单位之间具有连续性,依照有关规定,伍旺兼等20人的工龄也应连续计算,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要求。金泰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视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应按伍旺兼等20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而公司未按规定给予伍旺兼等20人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两项合计为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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