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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来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9:23 南方都市报

  公车改革等于“职务消费货币化”?

  现在,各地都在探索公车改革,尤以“货币化”的做法引人注目。这也引起一定的争议。7月6日《南方都市报》刊发的任平先生的《“货币化、取消公车”宜慎行》,应该说是冷静的,我基本赞同,但还补充一点看法:公车改革,可不可以跳出“职务消费”、“货币化”这个圈圈?

  使用公车,原是公务需要,“公务”和“需要”,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这是所有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公务活动支出,属于行政成本。将行政成本转化成“职务消费”,又通过“货币化”进入个人腰包,结果是什么?成本和津贴这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被混淆了,公、私之间的界限被抹去了,使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可能得以实现。尽管这种改革的初衷无可怀疑,但把行政成本变成个人利益的驱动力,以至于执行公务,还得在工资之外追加薪金,其效果无异于向不正之风乃至腐败让步。

  “职务消费”实行“货币化”,由于涉及招待费、通信费、交通费、差旅费和培训考察费等许多项目,津贴数额都比较大,有的相当于加了四五级甚至更多的工资。由于这是依据职务高低来发放,又由于这是行政费用转化为个人津贴,既非一次分配,又非二次分配,而是非常规分配,必然在内部引发许多矛盾,在社会上也容易产生不满。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由成本转化的津贴,是否应该纳税呢?从行政成本说,不纳税;从个人津贴说,应纳税。显然,由于其公私不分,纳税与否就成了难题。

  治理“车轮腐败”,非得从“职务消费”上打主意吗?不妨看一个外国的案例。去年,意大利锡耶纳市时任市长布赞卡因妻子搭乘其公务专车违法,被判6个月徒刑。这个案例有两个特点值得注意:其一,布赞卡用公务专车接送外出旅游的妻子,其性质被定为违法,法院判决的罪名是“侵吞公款”罪;其二,起诉这位市长的,是意大利消费者协会联合会,布赞卡被指控损害纳税人的利益。

  比较起来,不难看出,迄今为止治理“车轮腐败”的制度缺陷,在于没有纳入法制轨道,往往只是在道德、纪律层面上转圈圈,在“消费职务”上面讨价还价,似乎公车是某些官员固有的个人财产,跟公务需要无关,拿掉就得补偿。

  也正因为如此,“车轮腐败”中的“侵吞公款”行为,始终没有进入公众能够监督的视野,更别说消费者协会有权依法起诉了。

  文志传

  银联放弃既得利益有多痛苦

  随着深圳银商刷卡之争向全国各地蔓延开来,中国银联对于刷卡事件的应急方案的主要内容,竟然是:建议政府将银行卡手续费计入商家的经营成本,从减免税收方面降低成本。

  姑且不论这次银商的谁是谁非,起码中国银联这次表态的处事思维和做派,完全印证了此前大众对银联本身定位的猜疑——官气严重!尽管,中国银联给自己的定义是一个协会性质的机构!

  按说,银商这两个协会在市场中的利益之争,就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通过谈判完全可以解决问题。毕竟,双方也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推广银行卡对双方都有好处。反之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而政府部门只需要监管就可以了。

  而现在,最令人惊讶的是,银联在解决问题的时候,竟然把皮球踢到了“中间人”政府身上,让政府减税!

  很像两个人为一块肉分不均吵架,一方缠着另一方要重新调整分肉方案,县官来劝架。但是另一方曾经官出豪门,跟劝架的有亲戚关系,于是他就对劝架的说,反正你财大气粗,把大家锅里的肉匀一点给他吧,让他尝点甜头算了,反正也没有什么损失——只要不动我的既得利益就行!

  税收就相当于“大家锅里的肉”,属于公众利益。现在银联为了自己小锅里的肉不受触动,竟然提议政府动用公众利益来补贴吵着分肉的商家,实在让天下的纳税人心伤!

  在“按照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调整行政权力”已成共识之下,这次银联看似无意识地透露出的官家做派,也无疑给公众一个警醒: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是多么痛苦的事情,而公众的监督又是多么的重要!

  卢军强

  体育总局妙用分类法“答问”

  国家审计署公布审计报告的当天,包括央视在内的众多媒体都被国家体育总局以“无法提供进一步情况”为由婉拒了采访。而事隔多日国家体育总局终于进行了“答问”,审视之下,字里行间的趣味性极强。 如果说审计署只是笼统地说体育总局动用了奥委会资金,那么体育总局的答问就将中国奥委会的资金作了一个详细的分类,具体包括:北京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专项经费、社会捐赠的钱、建体育设施和给运动员训练及比赛的钱、作为社团的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的资金。

  我相信国家体育总局已经仔细研究了民众的心理,无论是动用奥运会组委会专项经费,还是动用建体育设施和给运动员训练及比赛的钱,无疑都会对2008年奥运会的前期准备工作造成直接影响,而动用社会捐赠的钱去盖官员们的私有房屋更是违法行为,民众心理肯定无法接受。由此我们便可以体会到国家体育总局对奥委会资金进行分类的良苦用心,既然动用的资金只是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的资金,而且前面的定语还是“作为社团的”,是属于奥委会自己的辛苦钱,民众没有必要投入如此多的关心,媒体也没有必要作如此密集的炒作。

  然而这样的分类法却回避了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尽管“奥林匹克运动会国际委员会”属于一个民间组织,但与国家体育总局共用一套管理班子的中国奥委会却属于不折不扣的“国有民间组织”,加之运动员的训练经费全部由国家承担的事实,包括运动员商业广告收入在内的所谓“市场开发资金”同样应当属于国有资产,而并非纯粹的“社团资金”。将资金作任何形式的分类都掩盖不了奥委会资金属于国有资产的事实。

  仲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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