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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订金”≠彼“定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9:50 东南快报

  本报讯在日常购物中,经常会遇到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对准备购买的商品交部分预付款。但往往由于一些消费者对预付款的概念理解不深,吃亏不小。更有一些商家,故意混淆“定金”与“订金”的含义,以此误导消费者。昨日,省消委会对此发布消费警示,消费者要分清“定金”和“订金”,千万不要盲目交预付款。

  今年2月,消费者周某拟向福州某超市购买实木地板,商家允诺按最优惠的价格(每平方米498元)出售,并收取预付款1万元。事后了解到,厂家当地售价仅每平方米335元,相差甚大,消费者表示不买了,商家也表示会给予满意解决。结果一拖再拖,至今只同意退还部分预付款。

  据省消委会投诉监督部主任段建平介绍,周某预付款没有书面写明是“定金”还是“订金”,给调解工作带来困难,目前省消委会仍在调解此案。

  据介绍,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为保证双方买卖或服务的约定能够顺利实现,可由消费者事先向经营者预交一定金额货币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定金。《担保法》明确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双方买卖或服务总价款的20%。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作预付款,如收受订金一方违约,只须退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退还。(来源:陈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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