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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债夫妻离婚约定:钱归老婆债归老公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13:59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李朝涛通讯员张赞天阮锦平)夫妻借钱经营一果园,借款到期后,夫妻却突然协议离婚,约定“钱归妻子,债归丈夫”。这张协议让债主讨债两头碰壁,丈夫说没钱,妻子说不是她的事情。昨日,记者从江门新会法院获悉这一趣案。法院最终判定债务为夫妻两人共有,虽离了婚仍需两人共同偿还。

  缘起:借款做生意离婚逃债务

  据悉,黄刚、李梅(均为化名)原是一对夫妻,1999年11月,两夫妻为了解决经济困难,决定向村委会承包一果园。但因资金短缺,黄刚便向陈某借款2万元用于果园生产,借款期限为2年,并承诺到时一定归还。两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黄刚却没有任何还钱的意思,陈某只好多次上门催讨,黄刚每次都说果园效益太差,暂无力偿还要求宽限,再找他时便说已和李梅离了婚,钱都在李梅那。陈某只好找到李梅要求还钱,谁知李梅答复当初钱是陈某借的,况且他们离婚时约定债权债务由黄刚一人负责,因此陈某找她还钱是找错了对象。

  争议:钱归妻债归夫是否有效

  两人都不同意还钱,无可奈何的陈某恼怒不已,今年4月,陈某向新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刚、李梅两人共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黄刚、李梅两人承认借钱的事实,而法院也查明了两人在2002年3月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李梅所有,债权债务归男方黄刚负责”。凭着这张协议,法庭上李梅再次声明欠债是黄刚的事情,与己无关;但显然,黄刚根本就没有还债的能力,因此当黄刚在法庭上承诺说一定会还钱时,陈某坚决说一定要李、黄两人一起共同承担,因为钱都被李梅拿去了,黄刚哪有什么钱,其承诺犹如空话,并认为两人的协议无效。

  判决:约定无效债务仍需夫妻还

  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这笔欠款?新会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所欠陈某的借款2万元及利息。

  法院的理由为: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本案中,黄刚向原告陈某借款用于家庭承包的果园,所产生的债务实为他与李梅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应共同偿还。虽然两人在离婚时协议约定财产归女方所有,债权、债务归男方所有,依据《民法》的原理,这协议仅能约束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没有任何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陈某的权利。基于以上的理由,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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