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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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14:21 信息时报 |
杨涛 从小就没有爸爸的孩子丢丢,三岁时就被吸毒的妈妈将他当作毒资抵押给了三个吸毒者,使他受尽非人的折磨,之后在漫长的7年,妈妈又将他丢给弱智的外婆和贫穷的舅舅,甩手不管。尽管多年有无数好心人想收养丢丢,都因为他妈妈不同意而无法实现。 在这一事件里,法律再一次在严峻的现实面前表现出无奈。因为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丢丢的母亲如不同意送养,想收养丢丢的好心人也只能是无可奈何。《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有如下规定:父母在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但如何剥夺、谁是请求权人、剥夺后由谁承担监护权等等配套规定还没有明确。 相似的案件发生在美国,结果就完全不同:贺绍强夫妇因为官司缠身,处境艰难,就将女儿贺梅托付给生活富裕的贝克夫妇暂时照顾。然而,贝克夫妇却不肯再归还贺梅,并以各种理由阻止贺氏夫妇探望女儿。2004年5月12日,孟菲斯巡回法官判决,贺绍强夫妇失去了他们的女儿,贺梅将和贝克夫妇生活在一起。 在这场官司中,美国法律中对孩子的周全保护值得我们关注。法官把贺梅“利益最大化”当成了他判决的一个主要根据,他认为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对贺梅的成长最重要,而谁是贺梅的亲生父母对美国法官来讲似乎并不重要。 从这二个案件中,我们深刻地感受到中西法律对待子女问题上的差异。 在西方,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早已从“家本位”、“亲本位”转向了“子女本位”。各国立法上都把重点从强调父母的权利义务转变为强调父母的责任。《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而在我国,子女被视为家族或父母的私有财产,无独立的人格,子女的利益被漠视。反映在立法上,剥夺不负责任父母的监护权的规定不彻底,程序上极不完善。如有专家认为:“1998年颁布的收养法在制定的时候,在立法思想上虽然考虑了怎样保护孩子的利益,但它还有一个指导思想就是父母权利本位,因为中国人有血浓于水的传统观念,注重亲情,认为孩子由生父母抚养合情合理。” 然而,在丢丢的案例中,我们不应只看到丢丢的母亲“血浓于水”,以及她无数次廉价的忏悔。她的行为已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只要我们承认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的观念,我们的社会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剥夺丢丢的母亲监护权。更重要的是,我们要从此案中尝试法律的突破与完善,为今后建立专门的监护权监督人和代行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行政部门而努力,让千千万万的丢丢们不再是我们心中永远的痛!(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