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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打击涉电犯罪刻不容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05:25 人民网-人民日报

  2003年全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的就有31771起,造成的直接损失3.15亿元,两项数据均接近1998年—2002年5年之和。今年第一季度,这个数字又比2003年同期上升45.9%--

  近两年来,电力紧张已经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百姓生活。就在有关部门千方百计解决电荒问题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却在疯狂地靠盗窃电力设施非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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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电力设施有愈演愈烈之势

  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提供的数据,近几年,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逐年递增,案件呈高发性、严重性特点。1998年—2002年,全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32907起,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累计造成停电次数2.2万次、停电时间11万小时,直接经济损失4.4亿元。2003年一年,全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达到31771起,直接损失3.15亿元,两项数据均接近前5年之和。而今年第一季度,案件又比2003年同期上升45.9%。

  据了解,河南、山东、广东、福建、安徽、浙江、河北、辽宁、四川、贵州、甘肃等省情况突出,立案数约占全国立案总数的70%,其中河南、山东、广东三省立案数约占全国立案总数的1/3以上。

  疯狂盗窃电力设施的唯一目的是非法牟利,因此,在电力设施中被盗最多的是电缆、导线和一些金属配件。例如:2002年12月,国家“西电东送”重点项目新建300千伏输电线路甘肃永凉段3次被盗,被盗割导线4公里多,造成1座铁塔倾倒,1座铁塔变形,直接经济损失280多万元。由此造成1条10千伏线路因短路毁坏,600多户居民断电6天。再如山东枣庄市破获一起特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团伙案件,该团伙自2002年以来,在山东枣庄市、临沂市及江苏徐州市盗割电线116起,造成多起停电事故,直接损失100余万元。

  据国家电网公司介绍,今年1—4月,该公司因电力设施被盗窃破坏引发的电网和设备事故同比增加19.7%。另一家全国性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一季度也发生被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3286起,经济损失3378万元。此外,由于电力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因此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所造成的损失不仅仅局限于电力部门。比如,今年广东破获的一起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犯罪团伙把盗窃的电力设施以每斤0.8元的价格销赃,非法所得仅160元,但因导致高压线杆倒塌供电中断,造成粤东四市拉闸限电,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约1.5亿元。

  案件频发的关键:缺乏有效打击

  近年来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逐年递增,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制不完善,导致对此类犯罪行为处罚不力。有关业内人士认为,现行《刑法》在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证据采信、犯罪界定以及立案、量刑标准等方面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对重大案件的认定和处理,电力、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在认识上有较大差距,很多案件即使公安机关已立案,也往往因法律依据不足而难以进入诉讼程序,使许多犯罪分子侥幸逃脱打击。

  电力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电力行政执法从业人员不足,是案件频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电力体制改革以后,地方电力行政执法职能由各级经贸部门承担,各级经贸部门虽然积极努力,但由于人力所限,电力行政执法一直难有作为。从更高层面看,虽然国务院授权电监会负责电力行政执法,但由于目前国家电监会仅有两级机构,加上与地方电力主管部门职责交叉,行使电力设施保护等行政执法职能时显得力不从心。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也显得滞后。电力行政执法人员最多时达6万人,1998年全国持有电力行政执法证人员仍有11420人,但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行政执法人员锐减,2002年各级电力行政执法部门持执法证人员仅2478人,且均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兼任,很难适应电力行政执法的需要。

  此外,企业依法自保机制薄弱,保护电力设施的管理工作不到位,也是案件频发的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电力企业的依法自保组织机构跟不上电力工业规模的高速发展,技防、人防、物防体系不完善,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部分企业对查出的涉电犯罪案件不向公安等有关机关报案,以罚代刑,自行处理,也变相放纵了犯罪分子;企业对保护经费投入也显得不足。据统计,1998年—2002年,全国电网经营企业投入电力设施保护经费仅3.7亿元,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甚至无保护电力设施经费投入。

  11个部门联手:重拳打击涉电犯罪

  按国务院部署,今年7月至9月,由公安部牵头,会同电监会等11个部门参加,将开展整治石油、电力、电信生产治安秩序的专项行动。国家电监会将积极配合专项行动,会同公安部等部门,以19个涉电犯罪高发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作为重点,落实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

  一场打击盗窃电力设施的战役已经打响。

  据国家电监会透露,为了实现标本兼治,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加快进行《电力法》的修订工作,抓紧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组织研究《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力争尽快颁布实施。在《电力法》修改中将进一步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规定。在目前法律规定不健全的情况下,加快推进司法解释工作,从根本上解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的法律依据问题。

  此外,国家电监会将建立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信息统计制度,与公安部建立重、特大案件通报制度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窃电犯罪协调会议制度,电力企业将按月、季度统计报告涉电案件情况和即时报告重、特大涉电案件,以准确掌握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基础数据和情况分析。

  同时,国家电监会还将建立重、特大案件限期破案激励机制,探索电力企业依法自保工作,完善企业依法自保机制,研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经费列支渠道,研究提出建立电力稽查组织体系、队伍体系的建议。

  从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动机上看,盗窃人绝大多数是为了卖钱。因此,有关专家建议,在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力度的同时,还要堵住销赃这个“出口”。对违法废品回收站点,要加大处罚力度,除了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外,对触犯刑法的责任人,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能让废品回收部门成为涉电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

  我们相信,有制度和机制上的保证,有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参与,已经打响的这场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战役,必将收到标本兼治的预期效果。(本报记者 冉永平)

  《人民日报》 (2004年07月08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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