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扇存隐患 饭馆须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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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09:00 南方日报 |
电扇存隐患 饭馆须担责 就餐时觉得热用手拨电扇致手指被击成骨折, 消费者状告饭馆索赔万余元 案情提要 戴女士在一家饮食店吃饭时,因天气太热,就用手将电扇推向自己,结果被电扇击伤导致手指骨折。饮食店是否要为戴女士的受伤负责?福田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回答了这个问题:饮食店提供的服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事件回放 就餐时手指被电扇击伤 今年58岁的戴女士称:2002年8月10日,她前往福田区某露天饮食店吃饭,觉得很热。她看见饮食店里有一台工业电风扇,风很大,但风向不朝她这边,于是就用右手指背轻轻推了一下电风扇的页框。谁知电扇没推动,她的手指反而被电扇猛击了一下,当场血流不止。 戴女士当时痛得蹲在地上半天说不出话来。饮食店店主陈某见状连忙将电扇关掉,拿来一些纸帮她压住流血的右手指背,并安排人把她送到康复站包扎了伤口。 手指伤情构成10级伤残 此后,回到青岛老家的戴女士觉得伤口虽然愈合了,手指仍然很痛,于是又到医院拍片检查,结果竟被诊断为右手中指末节指骨多发性骨折。2002年11月4日,戴女士委托有关部门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被鉴定为10级伤残。 状告饭馆 戴女士: 饭馆内用工业电扇是祸端 戴女士认为,饮食店店主陈某作为饮食业的经营者,不应在店内使用工业电风扇为顾客驱热,而且在工业电风扇四周也没有禁止顾客靠近或触摸的告示,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陈某告上法庭,索赔1.2万余元。 饮食店: 你用手摸电扇受伤怎怪我? 在法庭上,饮食店店主陈某认为:戴女士受伤是由于其自身的过错造成的。 陈某及其代理人辩称:戴女士用手去触摸电风扇的外框,才导致其受伤的,其自身存在着过错。因为即使是饮食店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要求,如果戴女士自己不用手去触摸电风扇,也不会造成伤害。此外,陈某还认为戴女士的伤残鉴定是其单方面委托鉴定的,其真实性值得怀疑。 法院判决 饮食店要负八成责任 福田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戴女士到陈某经营的饮食店就餐,就有权要求其提供的服务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她在就餐过程中感到炎热,用手去推电风扇时,手指被电风扇击伤,其损害应是饮食店提供的服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所致,饮食店店主陈某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戴女士用手去推电风扇,其行为有不当之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饮食店应承担80%的责任,戴女士应承担20%的责任。 因陈某不申请重新进行伤残鉴定,也没提出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法院对戴女士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陈某应赔偿戴女士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8135.69元。 本报记者 甘雪明 通讯员 张敏 徐晓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