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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企员工托管人事档案被收取人事代理费6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09:18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深圳一外企员工许某把人事档案交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4个月,被收取费用1240元。许某事后算账发现,人才中心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捆绑”在一起收取,让他多交了600元。许某认为这是一种强迫性收费,违反《合同法》,遂将深圳人才中心告上法庭。昨日,深圳罗湖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

  原告:被迫多交了600元

  据了解,许某受聘于奇胜电器(惠州)工业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由于奇胜电器是外企,没有人事管理权,必须通过人才中心方可办理干部调动手续,所以公司于去年7月底将许某的材料及《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表》等提交到了人才中心。

  去年12月,许某到人才中心领取调令时被告知,必须先缴纳1240元的费用。事后许某发现,这1240元的费用中,包括了“档案管理费”240元/年、“人事代理费”600元/年以及“引进省外人才服务费”400元。这些收费中,档案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强制性收费;而人事代理费、引进省外人才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双方自愿性质的收费。许某认为,人才中心收取经营性费用600元,是一种胁迫和欺诈行为,遂向深圳罗湖区提出起诉,要求人才中心返还人事代理费600元。

  原告律师在庭上说,许某与人才中心签订的协议实质上包括了《档案管理协议》和《人事代理协议》两部分,其中《人事代理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应体现平等自愿原则。但人才中心在与许某签订该协议时并没有告知上述情况,明显是被告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原告合法利益的行为。

  被告:原告应清楚收费标准

  辩方律师指出,奇胜电器从1994年起先后委托人才中心办理了16人的人事代理业务,是完全清楚人才中心所依据的政策、程序以及收费标准的;原告许某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委托被告保管,并享受人事代理的相关服务,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所以所谓欺诈和胁迫根本不成立。(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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