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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地方保护主义等五大原因导致法院执行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09:4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8日电 昨天是中央11号文件(《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颁布五周年纪念日。

  据新京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主任俞灵雨昨天表示,5年过去了,法院的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仍很突出。执行难原因包括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体制改革过程中一些问题的冲击等。他还具体分析了法院执行难的五个主要原因:

  原因一:一些领导以大局为由干预法院执行

  俞灵雨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就目前的情况看,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手法也在不断变化,逐步演变为由人员关系、地缘关系依职权来干预执行的形式。

  一些领导干部以社会稳定的大局为由干预法院执行,甚至动用公安机关的力量来阻碍异地法院的执行,个别地方还动用检察机关的力量以非法拘禁罪来干预法院的执行等。

  原因二:一些党政领导用行政思维对待法院执行

  俞灵雨指出,在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习惯于用行政的思维和办法来对待法院的执行工作,如批条子、打招呼来干预法院执行;有时甚至直接命令执行或不去执行某一个案件。由于地方法院在人、财、物的体制上主要是受制于地方财政,因此这种领导的个别干预,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原因三:暴力抗拒执行现象严重

  同时,暴力抗拒执行现象依然严重。据统计,2001年到2003年,仅浙江一个省就发生暴力抗法事件177起,118名执行人员受伤。同样在这个期间,河南全省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法事件169起。一些被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和有关人员无视法律规定,对执行的警车进行砸、抢,对执行人员打骂,甚至非法扣留等。

  原因四:体制改革中的问题冲击

  俞灵雨说,体制改革过程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对执行工作造成了一定冲击。近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一些企业在清算整顿、脱钩移交、资产重组过程中,造成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化,甚至一些债务主体不明,有一些企业利用改组、改制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还有的企业把相应债务挂靠到政府部门或其他没有履行能力的单位,造成事实上债务的悬空。

  原因五:现行法律很多内容不具可操作性

  对于执行立法,他坦言,现有法律涉及执行方面的主要还是1991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有关执行方面的内容与现有的执行工作的形势需要和现状严重不相适应,很多内容不具可操作性。(孙于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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