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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扬丈夫性无能 是否侵犯隐私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10:07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问:我与朱某青梅竹马,两小无猜,于三年前结为夫妻。婚后,我才发现丈夫性功能有缺陷,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由于夫妻生活不和谐,我和丈夫的感情出现裂痕并逐渐恶化。而且由于婚后几年未能生育,村民们还指指点点,说我是一只不会下蛋的鸡。我气愤不过,开始向乡邻诉说丈夫性无能的真相,由此又引发一场轩然大波。丈夫说我宣扬其性无能,侵犯其隐私权,要向法院起诉索赔。请问:宣扬丈夫性无能,是否侵犯隐私权?张秋月

  答:隐私是指公民生活隐秘的,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你丈夫性无能系个人生活秘密,属隐私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你向乡邻宣扬丈夫性无能,虽系实话实说,但无疑对你丈夫的声誉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该行为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你与朱某系夫妻,但婚内侵权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如果你丈夫将你告上法庭的话,法院会认定你的行为违法,并判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辛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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