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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洋公司被指控非法募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10:09 东南快报

  本报讯 日前,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李某告上了厦门市思明法院。

  李称他提起诉讼的理由是,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募股,导致自己继受的股份无效。

  一同被李某告上法院的还有厦门大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大洋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及当初转让给李某股份的洪某,他们均被李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某诉称,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12月29日登记设立,厦门大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工会委员会均作为其发起人。1997年1月30日洪某出资购买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3千股,由厦门大洋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作为股份持有者代表人代表持股,厦门大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000年6月6日,洪某将其持有的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3千股股份转让给自己,并得到股份持有者代表人厦门大洋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确认。于是,自己继受洪某对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全部权利义务。

  李某还诉称,由于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非上市公司,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厦门大洋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代表持股的方式,变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其行为属于非法募股,依法无效。因此,洪某于1997年1月30日购得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无效,其之间形成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而自己通过“股份转让”继受了该瑕疵权利。

  李某称,由于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募股行为的无效,其应返还自己持有的股份相应款项,并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厦门大洋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作为股份持有者代表人代表持股,厦门大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股份发行的担保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已受理了该案。对其进展,本报将作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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