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检法联合发文 民间可“私了”轻伤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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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16:10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7月8日电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规定,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可对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民间因纠纷引发的此类案件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据今日早报消息,《意见》旨在化解民间矛盾、稳定社会治安,它要求公检法系统“慎用强制措施、刑罚。对轻伤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没有逮捕必要的,不得采取逮捕法办措施”。 《意见》同时明确,轻伤犯罪案件在侦查、审查过程中,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撤案、不诉: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 《意见》规定,正在侦查、审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改变程序,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公安、检察机关应予同意。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证据不充分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要求被害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法院受理被害人直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可以向公安、检察机关调取有关证据,公安、检察机关应当配合。(任慧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