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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案私了的不可承受之“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22:27 红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规定,轻伤犯罪案件在侦查、审查过程中,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撤案、不诉: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据《今日早报》)

  据报道,之所以出台这一意见,是因为“因小事引起的轻伤案件占案件总量的比例相当高”,“这些事情不大,却要耗费不少警力和诉讼资源。”而且,许多当事人往往是逞一时之勇伤害他人,赔礼道歉、支付医药费等形式可以化解矛盾,但想“私了”却慑于法律的严肃性必须按司法程序执行,使当事人双方陷入尴尬境地。

  据此,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出台这样的《意见》,既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又可以让当事人减轻负担,岂不是皆大欢喜?然而,我却没有这样的乐观。任何一个制度的出台,都会是利弊共生的,关键是看两者的比较收益。就这一《意见》来讲,利自然是报道里所讲到的,其弊端同样不可忽视,我更倾向于认为弊大于利。

  首先,司法机关以节省司法资源的理由来为自身“减负”,客观上有推卸责任之嫌。司法机关的设立,本身就是基于案件的存在,当然也包括各类“事情不大”的轻伤案件,正如工厂的存在是为了生产。产品需求大工厂供应不上,工厂不能抱怨市场需求,只能设法提高自己的生产能力。对司法机关而言是同样的道理,那就是小案件让人头疼的根源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司法效率的低下,甚至包括因错判误判导致的无休止的上诉申诉。因此,最根本的解决之道不是将案件交给当事人自己,而是提高办案效率。

  其次,轻伤案可私了有可能消解法律的惩罚作用。即使没有《意见》,现实中也不乏这样的现象:一方有钱,打了无钱的一方,有钱的一方就可以宣称,赔你些钱就是了,上法院去告,可能得到的更少。除了少数人坚持让法做主,多数人面对这样的场面拿些钱就私了啦,最有代表性的例子是一些老板对员工的伤害。这样的情况下,双方都没有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无信仰则无法律”。《意见》的出台,等于是将这样的民间处理法定化了,则法律会渐行渐远。

  再次,很可能出现司法人员对“私了”的刻意追求。毫无疑问,私了可以减少时间,对办案者来讲是有利的,那么,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他们就有动力鼓励当事人私了,比如通过曲解法律的形式诱导当事人,甚至可能充当双方讨价还价的中间人。这样,提高了案件的处结率,却可能影响了当事人对法律的正确认识。

  最后,更为要命的一点是:私了很可能为重新诉讼留下隐患。私了对双方当事人来讲,很难当成一个法律的结果,那么,很可能在执行中重新出现纠纷。为了寻求救济,当事人很可能再度起诉,这时再私了是不可能了,则“终点又回到起点”,节省司法资源的结果,却是造成了浪费。(稿源:红网)(作者:王希忠)(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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