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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买私房 换来三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9日09:17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柯鸿海 通讯员唐晓刚 阮锦平)近日,江门市新会区法院对一挪用公款案件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因挪用6.75万元公款为自己买房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

  1997年1月,黄某被新会区广播转播台聘用为干部,并被委派到新会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出纳。2000年6月30日,黄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国富公司的名义,向新会区广播转播台借款67500元,用于支付个人的购房款。新会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黄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退清赃款,应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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