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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社区自治提供必要行政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05:50 新京报

  业主与物业纠纷系列评论之五

  当前,业主被物业殴打、被断水断电以及物业公司乱收费、阻挠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侵占业主共有房产收益、侵占和挪用维修基金等现象屡见不鲜。面对这些纠纷,政府没有理由袖手旁观。

  为了减少纠纷产生的土壤,政府有必要对当前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完善,杜绝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纠纷的隐患。因为,业主如果不知道自己到底有哪些共有财产,那他们就不知道自己权利的边界在哪里,这就很容易在物业管理中引起纠纷和争议。所以,政府有必要对物业特别是业主共有共享的部分详细登记,明确业主的权利。一个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房产证均应附带详细的小区图纸,图纸应该载明整个小区的规划、会所、共享部位、共享设备设施、公摊面积、套内面积等。

  此外,国家应该通过立法限制大业主的权力,明确政府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中的行政责任,提供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范本。

  为充分保障小业主权益,避免出现由大业主(即拥有多个住宅单位的业主,如开发商)独揽大权的情况,应该对业主百分比和投票权的计算规定进行修改。建议一个住宅单位由多人共有的,计算为一名业主,具有一份投票权(例如三名共有人拥有一个住宅单位,计算为一名业主,具有一份投票权);一名业主拥有多于一个住宅单位的也应计算为一名业主,具有一份投票权(例如一名业主拥有20个住宅单位,计算为一名业主,具有一份投票权)。

  虽然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备案制,但是业主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原因往往在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失职。目前成立业主委员会之所以非常艰难,主要是相关法规不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的原因。国家应该明确政府责任的内容,如:1)区域的确定/产权明晰资料的收集/“六图二书”的归档等在房管部门早有备案,准备这些资料是政府的责任;2)当入住达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时,成立筹备组和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应明确是政府部门的责任,未及时完成这些工作政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行政责任。

  业主委员会一经备案成立应该即设立自己的专用账号,由委员会全面负责物业管理费用和物业收益的收取和管理,杜绝主仆颠倒的怪现象。为避免财务风险,委员会应该依照预算按月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管理费用,而非将所有的费用一次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为降低财务风险,业主委员会的账号应该是每月限额支出账号)。

  业主对小区进行自主治理,与物业公司进行良性互动,这并非难事,其中的一个关键在于,政府是否能给予有力的支持和进行公正的协调。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海(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社区治理项目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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