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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取款遭窃 不能证实得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09:38 东南快报

  本报讯俞某帮人取款在公共汽车上遭窃,厦门市强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业贸易)为取回该款将俞某告上法院,但由于俞某没证据证明自己遇小偷,前天下午,厦门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俞某败诉。

  今年2月9日,俞某持强业贸易供货单结算联前往厦门市集美区联丰超市和厦门市杏林利民贸易有限公司两家收货单位结算货款。当日,两家单位分别将所欠货款共2万多元用现金支付给俞某。然而俞某在途中“提包被割现金被窃”,该款项丢失。为了讨回该款,强业贸易将俞某告上了法院。

  俞某认为,他仅是帮忙强业贸易收款,并未收取报酬,且该款项被窃后,自己即时拨打110电话报警,该款应由强业贸易全部负责。而强业贸易则认为,俞某收到货款后拒不返还原告,已构成侵权,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替原告强业贸易收取货款24148.80元后以该款在公共汽车上被窃为由至今未将该款项交付强业贸易,又无法提供证据对“货款被盗”加以证实,依法负有返还强业贸易该货款的义务。遂判决俞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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