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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被震塌屋主状告环卫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09:46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袁舒伊) 好好的房子被旁边工地施工桩震得塌陷“重伤”,屋主父亲又恰在此间过世,而震坏房子的施工地产公司又迟迟不按协议重建房屋,屋主拿出对方曾经签订的连带赔偿协议,将地产公司和合作建设单位芳村区环卫局告上法庭,除要求环卫连带重建房外,还索赔精神损失1万元。但是由于屋主没在协议上面签字,协议只视为内部约定,对他没有效力,法院最终没有判连带赔偿,只是按照三方协议判决由公司先负责重建,费用不足时才由环卫局补足。

  刘忠(化名)家住芳村新基上村,1998年,芳村区环卫局和一家地产公司合作,在他家的旁边兴建商住楼,但因为使用捶击柱施工,导致刘忠的房子塌陷受损,1999年被评定为“严重损坏房”。2002年,他找到了环卫局和地产公司,三方在芳村区信访办公室见证下达成了协议,约定拆除刘忠的房屋由地产公司原地重建。2002年8月,刘忠一家人入住芳村环卫局安排的临迁房居住。可地产公司却迟迟没重建,刘忠急不可耐,便又找到环卫局,但也商量不成,于是将两单位告到法院。

  刘忠拿出费力弄到的环卫局和地产公司签定的“承诺对受损房屋重建的费用互负连带责任协议书”,他认为既然两单位已签定连带协议,那么当地产公司不赔时,环卫局就应该负起责任来。

  法院的判决出乎刘忠意料之外,芳村法院审理认为,刘忠没有证据证明其父亲去世是房屋受损急火攻心导致,遂驳回索赔精神损失1万元的请求。另外,两被告的连带赔偿协议书上没有刘忠的签名,因此只能视为两被告之间的约定,对刘忠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要求芳村环卫局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最后仍按照原三方协议判决其房屋由地产公司负责重建,只有当公司没有赔偿能力再由环卫局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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