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重新界定火灾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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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0:25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陈翔 通讯员徐尚明、黎夏舒)即将实施的公安部73号令,对火灾隐患重新作出界定:把一旦发生火灾后人员能否迅速逃生,作为确定火灾隐患的重要内容。这是昨天记者从广东省消防总队获悉的。 据省消防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旧规定对火灾隐患的确定没有明确标准,对于哪些是重大火灾隐患、哪些是一般火灾隐患确定随意性较大,给消防监督执法造成一定困难。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73号令,对火灾隐患明确了5个方面的界定标准,要求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同时,新规定还加大了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新《规定》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依法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已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实施处罚外,必须立即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从五方面重新界定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不能立即改正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