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来源财产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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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1:37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河源讯 (记者秦仲阳 通讯员林雨)昨日上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东源县公安局长凌峰南贪污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凌峰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29559元,其来源不明财产2313920元和非法所得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小县公安局局长家财逾400万 河源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凌峰南,男性,1965年11月生,广东龙川县人,原河源市东源县公安局局长。 2000年11月至2003年1月,被告人凌峰南利用其担任东源县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侵吞该局公款人民币671397元。另查明被告人凌峰南现有银行存款余额3865000元,两处房产折合人民币229122.71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99424.35元。以上三项财产总额人民币4293547余元。扣除被告说明来源部分外,有2313920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交代部分违纪问题获从轻处罚 河源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凌峰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东源县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款人民币671397元;且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2313920元,被告人凌峰南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巨额财产不明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在纪检机关能交代部分违纪问题,并退出部分非法所得,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依照《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款等规定,作出前述判决。(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