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战劳工广岛胜诉(组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2:22 今晚报 | ||||
7月9日,中国二战劳工索赔案的原告邵义诚(右)、宋继尧(中)等在日本广岛高等法院作出裁决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露出笑容。新华社发 日本广岛高等法院7月9日作出判决,责令日本西松建设公司向其在二战期间强掳的中国劳工和已故劳工家属代表作出赔偿,赔偿金额为5名原告每人550万日元(约合5万美元)。 首次胜利 这一判决推翻了日本广岛地方法院之前作出的一审判决,这也是日本高等法院首次在类似案件中判决中国劳工胜诉,预计将会对未来类似的诉讼案件产生影响。 据日本共同社报道,广岛高等法院审判长铃木敏之下达了判决书,满足了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的索赔请求。铃木敏之宣读判决书时说:“强掳劳工是严重侵犯人权,西松公司强迫他们在危险工作环境中从事超长时间的劳动。” 判决下达后,宋继尧等原告起立欢呼:“胜利了!胜利了!”中国劳工索赔的支持者们也跑到法庭外,亮出了带有“胜诉”字样的标语。 西松建设公司拒绝对这一判决发表评论。 时效壁垒 在日本围绕强掳中国劳工的诉讼中,这是继5月福冈高院二审推翻一审结果,反判原告败诉以来第二起上诉到高院的案件。 西松建设公司辩护律师在辩护时依旧援引了“时效壁垒”,认为此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铃木敏之说:“援引时效法案侵犯了(工人)的权力……严重违反了法律公正原则。” 这5名中国劳工1944年7月被侵华日军强掳到日本,在日本西松建设公司电站建设工地上工作达1年多,直到日军投降。这期间他们经常要忍饥挨饿,每天工作超过12个小时,从事繁重而危险的体力劳动,却得不到任何报酬,也得不到医疗帮助。 整个二战期间,日本从中国、朝鲜、韩国以及其侵略战争的其他受害国和地区强掳了数万名劳工,他们大多被送往煤矿和码头充当苦力。其中,西松建设公司强掳了360名中国劳工,他们中的20多人在疾病或事故中死亡。 亚洲国家劳工多次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索赔要求,日本政府坚称已经在战后条约中算清了账。虽然最近一些日本法院认定日本政府和公司强掳中国劳工非法,但又往往以超过依法索赔期限为由驳回原告请求。(新华社供本报特稿) 一 中国劳工诉西松建设公司案 中国劳工及已故劳工家属共5人代表被西松建设公司强掳的360名中国劳工于1998年1月向广岛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松建设公司向每名原告赔偿550万日元(约合5万美元)。 广岛地方法院2002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西松建设公司强掳中国劳工事实存在,但日本法律规定此类索赔案件的诉讼期限一般为20年,而西松建设公司强掳中国劳工一事发生在50多年前,已经超过有效诉讼期限,故驳回原告赔偿请求。原告随后决定向广岛高等法院上诉。 5名中国劳工中,杨熙恩1945年8月美国向长岛投掷原子弹时死亡,由他的儿子杨世斗代表。吕学文经历了广岛原子弹袭击,去年8月以82岁高龄因病去世,由他的家属代表。曲福先也已去世,由其弟曲训先代表。幸存劳工包括邵义诚和宋继尧。 二 日本法院对受害中国劳工索赔案作出的部分判决 2000年11月29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开庭宣判,以耿谆等11名被日本侵略者绑架的中国劳工幸存者为原告和以奴役中国劳工的日本鹿岛建设公司为被告的花冈事件诉讼历经十余年达成和解。花冈事件受害者每人获赔5亿日元; 2001年7月12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判决日本政府向曾经被侵华日军强掳到日本北海道充当苦役的中国人刘连仁支付2000万日元赔偿金; 2002年4月26日,日本福冈地方法院判处日本三井矿山公司向当年被侵华日军强掳到日本的15名中国劳工赔偿1.65亿日元,但没有追究日本政府的责任; 2002年7月9日,日本广岛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索赔权利已经“过期”为名,拒绝了5名在二战中饱受奴役的中国劳工的索赔请求; 2003年3月11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以赔偿请求权已失效为由,驳回了二战期间遭日军绑架充当劳工的42名中国人以日本政府和三菱物资、日本能源等10家企业为被告的诉讼; 2004年3月23日,日本北海道札幌地方法院以国家豁免和赔偿请求权已失效为由驳回中国北海道劳工受害者向日本政府和一些日本企业提出的8.6亿日元赔偿请求; 2004年3月26日,日本新泻地方法院判定,日本政府和新泻临港海运公司应当向11名在二战期间被绑架到日本做苦役的中国劳工支付总额为8800万日元(约合83.03万美元)的赔偿。这是日本法院首次判处政府和企业同时向被绑架中国劳工进行赔偿; 2004年5月24日,日本福冈高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消福冈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定起诉日本政府和三井矿山公司的15名中国劳工败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