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机构不当“管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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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3:13 信息时报 |
本报讯(记者刘妍 通讯员徐尚明 黎夏舒)记者昨日从公安部消防局宣传贯彻《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电视电话会议广东分会场获悉,消防监督检查体制正在进行重大改革,公安消防机构将不再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当“管家”,1名消防监督员成为60家重点防火单位“管家”这种大包大揽地对重点单位进行管理局面将不再存在,原来固定每季度对重点单位检查一次的方式改为每半年抽查一次。 每季度“检查”变半年“抽查” 据消防部门透露,这项改革源自于公安部近期颁布的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即公安部73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它将于9月1日起实施,1998年发布施行的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36号令)将予废止。 公安部73号令的颁布是消防监督管理方式的历史性变革,它的核心内容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的重点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医院、学校、托幼园所以及人员密集的生产企业等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单位和场所。今年12月底之前,广东省各地将对本辖区组织进行一次监督抽查。 今后,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将“自行负责,自行管理”。公安消防机构作为防火监督部门,其监督检查人员将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家”的角色中摆脱出来,不再负责重点单位的具体消防安全管理,将把主要精力放在依法监督抽查上,为深入分析本地区火灾特点和趋势、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火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加大公众聚集场所整改力度 近年来,广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急骤增加,目前已达3万多家,而全省消防监督员仅有500多名,也就是说每名消防监督员要成为60家重点防火单位的管家,这就造成警力本来就不足的消防机构疲于奔命,没有列入直接监管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呈多发趋势。 新《规定》加大了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其中增加了一项重要内容,即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依法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已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实施处罚外,必须立即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自复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撤销批准决定书》。 新《规定》要求,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调动了群众举报火灾隐患的积极性,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5方面界定火灾隐患标准 新《规定》对火灾隐患明确了5个方面的界定标准,特别是把一旦发生火灾后人员能否迅速逃生、火灾能否得到及时扑救作为确定火灾隐患的重要内容,把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