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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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3:30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本报讯(林小红杨芳芳)申请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这项权利用错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前,集美法院一审判决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厦门世碰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6000元。 世碰公司与王某因发生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于2002年5月诉至法院,并申请对王某经营的配件加工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即据此申请作出裁定,查封并扣押了厂里加工、生产设备。该案经审理后,法院以世碰公司不适作为原告主体为由,驳回起诉,并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对此,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在此期间,由于配件加工厂的生产设备被法院查封扣押,致使该加工厂因诉讼保全而被迫停产,王某于今年5月份以世碰公司申请诉讼保全错误为由,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其因诉讼保全所受的停产经济损失5万余元。集美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驳回世碰公司起诉,即确认了世碰公司存在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形,该公司由于保全错误造成原告的加工厂因此停产,构成了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理应赔偿王因财产保全所受的损失,依据原告申报并经税务局核实的每月利润额及生产经营成本,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