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待遇的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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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4:16 人民网 |
校内各单位: 为适应学校发展与建设的需要,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优秀评估和实现省部共建,进入211工程学校之列的目标任务,经学校研究,决定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实施人才兴校、人才强校战略,完善措施,努力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进一步加大培养高层次人才力度,全面提高教学、科研队伍的学识、学历水平,同时将积极引进适应我校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学历人才。 为给引进人才营造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和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待遇的暂行办法》,对引进的高层次学历人才给予以下待遇: 一、获得硕士学历(学位)者,学校一次性付给科研启动费人民币1万元;在服务协议期内(暂定三年),每年提供生活补贴费人民币1万元;提供单元住房一套。有附加条件者,待遇另议。 二、在国内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者,学校一次性付给科研启动费人民币3万元;在服务协议期内(暂定三年)年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万元;提供80平方米以上单位住房一套。有附加条件者,待遇另议。 三、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者,除享受第二条待遇外,学校负责申请由省政府发放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青服务津贴。 四、学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以下事业发展条件: 安排重点课程讲授任务; 鼓励其开设新颖性、前沿性课程及讲座; 负责青海大学的重点课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鼓励并帮助其申请省级重点科研项目及国家级有关科研项目; 有项目的博士生,配备教学科研助手,促进早日成为学术带头人。对自带科研项目调入青海大学者,学校配置科研活动空间,并视科研项目的大小,提供一定的科研配套资金;表现突出者,推荐到清华大学等对口支援大学作博士后研究,促进其学术水平进一步提高,在导师帮助下,尽快进入国内高层学术团体; 对在青海大学工作满三年的博士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推荐到日本等先进国家留学进修,作博士后研究,并帮助落实相关在外费用,提高其国际交流合作能力;对贡献突出者,推荐作为中国长江学者,西部之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优秀中青年教师基金等国家级 青年学者奖励计划的候选人; 有管理能力的(硕)博士毕业生,选拔培养为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干部,并积极推荐作为校内外各级后备干部。 五、本办法仅适用于引进人才,由学校选拔培养的高学历人才有关待遇另行研究决定。 六、本办法自2004年4月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