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凭什么拒绝雇工工伤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01:59 人民网

  网友:石飞

  日前,笔者读到这么一篇报道,某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骨折,落下了终身残疾。如果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他就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雇主索取各项工伤待遇。然而,他的工伤认定申请却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打了“退票”。其“不受理”的理由是,因为该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而不是企业的职工。其依据是,当地政府8年前出台的“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没有将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对此,我很想不通,觉得那位申请工伤认定的雇工被政府官员“涮”了,“不平”郁积,不吐不快。国务院去年4月出台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只是因为该《条例》中有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于是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就“吹浮土找裂缝”,寻到了推诿的借口:“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工伤认定要等省里的政策出台后才能受理。”也是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出台一年多了,而一些地方的实施办法之类文件却还不见踪影,真是“饱汉不知饿汉饥”、“骑驴不知步行的”,还谈何“想百姓之所想,急百姓之所急”?

  其实,工伤认定(即给“伤”定性,确认属不属工伤)以及接下来的工伤鉴定(工伤稳定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原本就与工伤者的单位性质、岗位工种以及参加工伤保险与否没什么因果关系,“认定”和“鉴定”的标准对于任何人都是统一、公平、公正的。在实行劳动制度改革之前,那时没有社会工伤保险之说(都是单位保险),政府有关部门不是也搞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吗?何况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稍有理解能力的人,都会明白: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也应该责无旁贷地为其用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所不同的是,“认定”和“鉴定”之后,其工伤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所以,我认为,上述劳动保障部门不受理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工伤认定申请的做法是没有道理的,属于“不作为”。究其原因,除了“懒政”,就是仍戴着“等级”眼镜觑视劳动者,在他们的意识深处依然潜伏着恶劣的身份歧视: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只配入另册。

  还有,我在采访中发现,被拒绝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的,不仅仅是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也有其他企业的职工,原因是他们的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愚以为,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政府应该依法对其采取有效措施,强制其参保,而不应该拿本已惨遭工伤磨难的劳动者作人质、当赌注来对其所在单位施压。如此,是何等的不人道啊!

  党政机关不是正在深入地学习“三个代表”吗?倘若我们的官员有了些“亲民、爱民、为民”的情感,也许就不会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当作一回事了,“工伤认定”之类关乎弱势群体疾苦的事情也许就不会遭到推诿和拒绝了。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中法文化年精彩纷呈
2003年审计报告
聚焦航班延误补偿
惠特尼休斯顿北京个唱
欧洲杯落幕 美洲杯
全国治理超限超载行动
凤凰卫视中华小姐大赛
青少年教育 网络妈妈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