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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热”需配套“反虚假承诺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03:45 新京报

  法律不是万能的,因为它的存在未必能完全遏制贪欲。可法律在强化某种信仰、传播某种畏惧等方面的作用是社会秩序一道永恒的堤坝———我并不担心你会打我,这并非诉诸于对你道德的相信,而是对法律的信心。基于法律的这种功能,为了树立官员阶层对承诺的信仰,当下流行的“廉政承诺热”很有必要配套“反虚假承诺法”。

  一种承诺的流行背后总对应着某种危机,流行的承诺或者是想与丑恶划清界限,或者是想树立良好的形象。据报道,近来,吉林、甘肃、山东等地高官,就红包礼金、买官卖官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向全省公众作出公开承诺。也许是老百姓对个别地方的“反腐创新承诺”产生了审美疲劳,虽然高官们的承诺不可谓不针砭时弊,态度不可谓不诚恳,可民间更多的却是质疑。

  民间的质疑是可以理解的,见诸于报端的一些有关“承诺失效”的事很难不让人浮想联翩。也许政治生活中有许多承诺生效的案例,但如果有一个失效的,就足以让承诺产生信任危机。不错,所有的承诺都是一种让人放心的姿态。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政治仪式中,手按《圣经》起誓,面对万众承诺,领袖们并不讳言自己的承诺是“秀”。对这些“秀”,老百姓之所以不反感,在于有一种超验的东西在支撑着“承诺”的神圣性。对此,维吉尔曾说:如果你们蔑视人类的亲情和凡人的力量,还请敬重神灵们记载善恶的阴骘之账。

  由于文化的差异,我们的社会没有这种超验的东西来支撑“承诺”。但没有超验资源的支撑就无从谈“承诺”了吗?不是。没有超验的文化和传统,可以用法律来代替。为了让那些承诺不至于流于形式,“承诺热”需要配套“反虚假承诺法”:一个违反了自己承诺而去腐败的官员,不仅要承受既定的法律责任,还要添个“虚假承诺罪”,以通过这种法定之罪的“羞辱”来强化官员对承诺的信仰。有法律的国家不一定是法治国家,立法多并不一定意味着朝法治方向多迈了几步。这主要是指向市场的,因为法意味着限制。而指向政府官员限制的法就不一样了,限制越多,他们腐败的成本也就越大,多一个“虚假承诺法”的限制是很有必要的。曹林(北京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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