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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马线的施划应有规范和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03:45 新京报

  7月9日《新京报》报道,北京市交管局再次推出全市范围交通秩序整顿,拟经3个月整治后,使长安街、平安大街、广安大街、前三门大街及其延长线成为交通秩序示范街,整顿内容主要包括行人不走人行横道、跨越护栏等现象。

  行人过马路不走斑马线(人行横道线)历来是困扰各地交通的顽症。这里固然有人们交通意识淡薄的原因,但目前各地斑马线设置的不尽合理,也是重要因素。在不少地方的城市道路设计中,普遍存在着忽视和漠视行人交通权利的倾向。比如,多数道路人行横道少、过街天桥少,公共汽车站设置离人行横道、天桥较远等。

  尽管新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但国内目前还没有关于如何规范施划人行横道线的具体法规,没有施划斑马线的统一标准,更没有根据人与车的流量对比以及马路宽窄程度规范、调整施划斑马线的规则。这就形成了斑马线的施划,全凭交通管理部门的感觉。

  守法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和条件,其中良好的法律、法律环境以及法律的可遵守性不可或缺。而良好的法律和环境需要法律具有完善性;法律的可操作性则使法律的实体内容应符合“良法”要求。要使行人遵守交通法规,就必须完善保障行人权利的法规。比如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保障行人的过马路权,同时这个规范还必须具备可遵守的便利性。

  由于目前没有规范斑马线如何施划的规范性文本,而且不少地方的斑马线设置缺乏合理性,这时仅用法律要求行人过街走斑马线,对行人未免不公平。孟德斯鸠说过:有两种坏现象,一种是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法律本身使人民变坏,后一种显然是不可救药的。我们要警惕后者。

  规范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而选择规范的理由,在于法律规范比人治可靠。斑马线应该是方便行人的,而不能只为了方便管理。仅靠有关管理部门的感觉施划斑马线,不可避免会出现忽视和漠视行人交通权利的问题,当斑马线相距过远或红绿灯变换时间过长时,行人乱穿马路的后果就会随之产生。这不仅助长违规行为的发生,也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交通混乱状况。李坚(辽宁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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