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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病毒科研人员确定定点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05:28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7月10日讯 记者白剑峰报道:日前,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保障接触病毒或细菌科研人员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从事甲类传染病或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以及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危害的病毒或细菌等病原体科研工作的人员,在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时,应至少选择一家具有传染病预检分诊和消毒、隔离、防护等诊疗条件的综合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并作为首诊医院,报所在单位备案。所在单位应为其选择首诊定点医院提供帮助、指导。上述人员在患病后,原则上应首先到本单位内设医疗机构或首诊定点医院就诊,并向接诊医师说明其工作单位、所接触或有可能接触到的病毒、细菌等病原体;同时向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报告。内设医疗机构或首诊定点医院经预检分诊排除患者可能患有传染病可能性后,可转诊到相应医院或科室就诊。若不能排除该患者可能患有传染病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消毒措施,按规定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并给予治疗;需转诊的,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或请急救中心(站)转诊。

  《人民日报》 (2004年07月11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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