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将农民工纳入“职工”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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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05:32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本报太原电 记者罗盘报道:山西省日前出台地方性法规,首次明确将农民工纳入“职工”范畴,同其他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样,农民工权益受法律、法规保障。这部名为《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的法规,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至此,在山西省务工的农民工将正式成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工会组织的维权对象。 新法规针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过程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0日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附加非法条件、不得以非法手段强迫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逃避经济补偿责任。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协商和欠薪报告制度,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人民日报》 (2004年07月11日 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