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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四不决策”的施政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09:02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李大伦

  决策是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决策程序法定化是决策正确的重要保证。过去,有些领导干部习惯于“凭感觉做事、拍脑袋行事、拍屁股完事”;在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后,又以“缴学费”来搪塞,用“下不为例”来敷衍,眼睁睁地看着白花花的“银子”打了水漂。有的甚至“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最后不得不“挥泪斩马谡”。为了避免这种堂吉诃德式的蠢事的发生,我们必须提出并大力坚持“四不决策”的施政制度。

  没有政策法律依据不决策。合法是决策的底线,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机制必须体现决策目标合法、决策程序合法、决策行为合法、决策主体合法的要求,坚决杜绝违法决策。实践中,许多领导干部本来怀着为民谋利、为地方求发展的热情与愿望作决策,结果却因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成为被告,被判败诉,决策被推倒,使事业发展蒙受巨大损失。我们必须吸取这其中的深刻教训,凡是重大决策都要有政策法律依据。

  没有经过调查研究不决策。调查研究是“谋事之本,成事之基”。信息缺失或失真是造成决策失误的重要原因。作为一名决策者,要想作出正确的决策,就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对客观现实的调查研究上。对此,陈云同志曾作过精辟的论述,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要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做调查研究工作,最后讨论作决定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就够了。只有通过调查研究,领导者才能了解事实真相,做到心中有数,从而为制定正确的决策奠定坚实的基础。

  没有经过专家论证不决策。领导有其知识的局限,又忙于各种事务,因此在决策上必须注重依靠专家学者,由专家学者经过深入研究后提出比较方案,然后进行选择决策。高明的领导应具备发现问题的能力、使用专家学者的能力和选择决策的能力。我们要变拿钱“缴学费”的观念为花钱“买智慧”的观念,赋予专家学者某种程度上的决策主体地位。

  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不决策。党的十六大强调,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里强调程序化问题,意义重大,说明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之点,就是不仅要注意结果,也要注重过程。领导干部一定要克服惯性思维的作用,增强程序意识,把决策程序法定化作为决策的基本要求。比如任命领导干部,现在有了《干部选拔任用条例》,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不仅要通过民主推荐和公示,有的还要经过党委全体委员的票决制。只要我们遵循这些程序,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失误。

  总之,我们一定要在施政过程中树立法律意识、科学意识、程序意识,改变过去那种粗放决策、主观决策、盲目决策的作法,把“四不决策”作为一项施政制度坚持下去。这对于我们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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